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发出关于撤销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产品登记的通知
农药检(药政)[2004]22号2004年04月5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农药检(药政)[2004] 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检定(管理)所(站):
  根据农业部第322号公告精神,拟分阶段撤销含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5种有机磷农药(以下简称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产品登记,并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在农业上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04年6月30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含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复配制剂产品。
  2、自2005年1月1日起,撤消284个非原药生产企业含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制剂产品的登记(具体名单见附件1),其中甲胺磷制剂产品94个,对硫磷制剂产品67个,甲基对硫磷制剂产品90个,久效磷制剂产品32个,磷胺制剂产品1个。相关农药生产企业应于2004年5月31日前办理变更登记证。
  3、自2005年1月1日起,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原药生产企业的70个制剂产品的登记使用范围缩减为棉花、水稻、玉米和小麦4种作物(具体名单见附件2),其中甲胺磷制剂产品26个,对硫磷制剂产品7个,甲基对硫磷制剂产品22个,久效磷制剂产品15个。相关农药生产企业应于2004年5月31日前办理变更登记证。自2007年1月1日起,撤消其登记,并全面禁止在农业上使用,只保留部分生产能力用于出口。
  4、含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临时登记制剂产品,其累计有效期满四年后不再续展。
  请各省所及时将本通知及撤消登记产品名单通知到本辖区内的相关农药生产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确保《公告》各项规定顺利实施。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二〇〇四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