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过统一网络平台上报建设系统安全事故的通知
建办质[2006]43号2006年06月5日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委、交委):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建质[2006]110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关于通过统一网络平台上报事故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报渠道
  自2006年7月1日起,凡属《通知》中规定需要及时上报建设部的事故,必须通过设在建设部网站上的事故快报网络平台上报。同时,对《通知》中要求4小时之内和12小时之内上报的事故,除通过网络上报外,还应按《通知》规定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我部值班室。
  涉及国家秘密工程和秘密事项的,应通过保密渠道报告。
  二、上报机构和责任人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尽快指定一个处室具体负责事故快报工作,并明确负责人和专门上报操作人员。请各地认真填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快报指定机构和人员回执表',并于6月15日前报我部质量安全司。
  三、登录用户名和密码
  通过设在建设部网站上的事故快报网络平台上报事故时,各地仍然使用2003年实施《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03]23号)时我部质量安全司授权各地使用的登录用户名与密码。各地如变更专门上报操作人员,要在安全交接后及时变更密码,防止密码外泄。
  四、违反上报时限的责任
  请各地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上报事故。根据事故快报网络平台自动统计的各地上报周期,我部将对上报滞后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瞒报事故或迟报重大事故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事故补报
  对于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发生的属于《通知》规定上报范围的事故,请于7月31日前通过事故快报网络平台补报完毕。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03]23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顾宇新 电话:010-589344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六月五日   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快报指定机构和人员回执表
填报单位:(盖章)

指? 定? 机? 构

名称(填至处室)

处室负责人姓名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专 门 上 报 操 作 人 员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办公电话

家庭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


注:请于2006年6月15日前,将回执传真至建设部质量安全司(传真010-58934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