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正确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通知
中纪发[2001]4号2001年02月19日监察部、中共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中央金融纪工委,中央企业纪工委,军委纪委:
  为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重要批示,严格依法依纪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继续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现就贯彻落实江总书记的重要批示,正确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江总书记重要批示的精神
  2000年12月16日,江总书记对浙江省台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在使用“两规”“两指”措施过程中发生的一起严重违纪违法事件作了重要批示,指出:“建国以来,我们一贯反对搞逼供信。但也要看到案犯抗拒审查的情况。如何做到既坚决执行政策法律,又能查清问题。特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是我们所面临的一个大问题。从这份材料看,确实存在逼供信现象,需要引起十分注意,也要研究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中央纪委常委专门召开会议认真学习了江总书记的重要批示,一致认为,这一重要批示深刻全面,辩证客观,政治性、政策性很强,既重申了我们党一贯反对搞逼供信的重要原则,指出要正视当前存在的问题,又明确提出要研究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到既坚决执行政策法律,又能查清问题的要求,给我们指明了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必须遵循的方针。江总书记的重要批示既是对我们的严肃批评,也是对我们的关心和爱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江总书记批示的精神实质,提高认识,总结教训,研究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用好“两规”“两指”措施,继续加大查办大案要案的力度,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二、认真对照检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办法
  中央纪委多次反复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慎重、正确使用“两规”“两指”措施。1998年6月中央纪委、监察部下发了《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依法采用“两指”“两规”措施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纪发[1998]7号);1999年10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经验交流会议明确指出,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必须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规定来进行,重申了正确使用这一措施的四点要求;2000年1月中央纪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的办法(试行)》(中纪办发[2000]1号),对正确使用“两规”措施作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我们对各地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具体指导不够,监督检查不力,对已经发生的问题处理不严,以致个别纪检监察机关在使用“两规”“两指”措施过程中不能依纪依法办事,发生了像台州这种违法乱纪的问题,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使用“两规”“两指”措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违反规定,不经批准,超越职权,擅自使用“两规”“两指”措施;二是在使用“两规”“两指”措施过程中,疏于防范,管理不严,责任不到位,发生被审查人员自杀、自伤和逃跑、串供等问题;三是个别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搞诱供、逼供,甚至打、骂被审查人员造成严重后果。发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个别人员法纪观念淡漠,只强调“两规”“两指”措施的必要性,而忽视使用这一措施的严肃性;二是对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管理不严、监督不力,缺乏周密的安全防范措施;三是个别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总书记重要批示,紧密结合办案实际,对照前面指出的三个问题,对中纪发[1998]7号文件发布以来,本地区、本部门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检查。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的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检监察机关和实行垂直管理的中央国家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要在2001年5月1日之前,将本地区、本系统对照检查情况向中央纪委、监察部写出报告。

  三、加强领导,强化管理,依纪依法用好“两规”“两指”措施
  使用“两规”“两指”措施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的一项重要权限。几年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两规”“两指”措施,突破了包括陈希同、成克杰、胡长清案件在内的一大批重要案件,严惩了腐败分子,振奋了党心民心。实践证明,正确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对于突破重要案件,严惩腐败分子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成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大案要案,与腐败分子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手段。
  根据江总书记重要批示的精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要切实加强对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领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在查办重大案件中,既要及时地对涉案对象有条件地、适时地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又要防止在使用“两规”“两指”措施过程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对使用“两规”“两指”措施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机关使用“两规”“两指”措施要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为强化管理,保证严格依纪依法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再次提出和重申以下几点要求:
  1.严格把握条件。凡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已经掌握了违纪案件中涉嫌违反党纪的党员或涉嫌违反政纪的行政监察对象的部分严重违法违纪事实及证据,已具备给予其纪律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尚待查清;(2)涉嫌违反党纪的党员或涉嫌违反政纪的行政监察对象有串供、翻供或者外逃的嫌疑,或者可能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
  2.严格使用权限。按照中纪办发[2000]1号文件规定:“两规”措施只能由县级以上(含)纪检机关和地市级以上(含)纪委的派驻纪检组,党和国家机关内设的处级以上(含)纪检组,国有大型企业,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纪委(纪检组)使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县处级以下纪检机关如乡镇纪委、中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纪检机构等不准使用“两规”措施。“两指”措施只能由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只能由纪检监察机关使用,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使用。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协同办案中经批准使用该措施的,必须由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人员领导、组织实施。
  3.严格审批程序。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批。纪检机关决定对所辖地方或者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重要领导干部实行“两规”措施的,应由纪委书记或分管案件的副书记批准,并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其中对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党员领导干部实行“两规”的,还要及时向人大、政协党组通报;对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使用“两规”措施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确需使用“两指”措施的,必须经过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及时向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监察工作的负责人报告。遇紧急情况确需立即对被审查对象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必须随即补办审批手续。
  4.严格工作制度。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应由分管案件的领导主持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工作制度,充分做好各方面的准备。要挑选政治思想好、法制观念强、业务水平高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参加“两规”“两指”工作。要对参加“两规”“两指”工作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组织他们认真学习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两规”“两指”的有关规定,增强纪律性,提高思想政策水平。要明确各个岗位的具体责任,加强管理、检查和监督,防止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和意外事故。
  5.严明工作纪律。严禁对被审查人员逼供、诱供、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严禁打骂和侮辱人格,不准使用司法手段,不准使用司法机关的办公、羁押场所和行政部门的收容遣送场所。要保证被审查人员的人身安全,生活上给予关心照顾,患有疾病的要及时给予治疗。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被审查人员交待问题。对在办案中发生的刑讯逼供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6.严格控制期限。在查清案件的前提下,要从严掌握“两规”“两指”时间。要制定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相互移送案件的制度和程序,一旦发现被审查人员有较充分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就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采取法律措施。
  7.严格责任追究。使用“两规”“两指”措施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在使用“两规”“两指”措施过程中,因失职渎职、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学习、贯彻江总书记重要批示为契机,认真总结几年来办案工作的经验教训,进一步严格规范“两规”“两指”措施的使用,使这一措施在查办案件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切实做到既要严格执行政策法律,又能及时有效地查处大案要案,促进反腐败斗争的顺利进行。

 
200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