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划单列市教育计划单列问题的通知
1989年12月31日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经研究,现将计划单列市在教育计划中实行单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划单列市的各级各类教育计划由市计委(计经委)和市教委(教育局、第二教育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教委编报教育事业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编制,经与所在省计划、教育部门协商后,直接上报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同时抄报本省计委、教委(高教局、教育厅)。
  国家对计划单列市的教育事业计划及有关专项拨款单列户头,直接下达。
  国家教委对计划单列市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包括研究生)分配计划单列户头,直接下达。

  二、市属普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建立、撤销及其专业设置可由计划单列市直接审批,同时抄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及本省教委(高教局、教育厅)、计委。
  计划单列市申请建立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可直接上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但应先与所在省教育、计划部门协商,并在申报报告中附所在省教育、计划部门的意见。
  计划单列市设置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时,应与所在省教育发展规划相协调,注意总体布局和效益,避免追求“小而全”的办学倾向。

  三、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按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办理,各计划单列市可直接履行该规定中学校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的设置由各计划单列市自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所在省和国家教委备案。

  四、市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专科函授、夜大学,可按规定由计划单列市审批,报国家教委备案,同时抄报本省教委(高教局、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本科函授、夜大学,可按规定直接上报国家教委审批。

  五、计划单列市的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学院享有相当省级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学院的权限和待遇。

  六、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召开的教育工作会议、计划会议及有关专业会议和有关外事、业务交流等活动可直接通知计划单列市教育、计划部门参加。国家教委、国家计委的有关教育文件、简报、资料可直接发计划单列市教育、计划部门。
  
以前有关计划单列市教育计划单列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中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