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台湾海员登陆管理问题的通知
84公边字118号1984年12月19日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随着我对台湾政策影响的扩大,近两年来,不断有台湾省籍的海员持台湾当局签发的海员证或护照,随其服务的外国籍船舶到达内地开放港口。目前,各地在对其登陆管理的做法上不够统一。有的按外国籍海员对待签发了《船员登陆证》,有的签发了《台湾同胞证明书》,有的准其凭台湾当局签发的证件登陆。为统一做法,又方便台湾海员登陆活动,现决定对台湾海员一律签发《台湾同胞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具体做法通知如下:   一、台湾海员随其服务船舶到达内地港口后,在办理入境手续时要热情接待,由边防检查站凭所能证明其台湾同胞身份的证件,签发《证明书》。
  二、签发《证明书》,根据一九八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公安部关于颁发<台湾同胞证明书>的通知》规定,结合海员的具体情况,按下列办法填写有关项目:
  1.“籍贯”:原籍是内地各省市的,填内地省、市、县名称;是台湾的,填台湾省的市、县名称。
  2.“目的地”:填本航次准备到达的港口名称,如上岸探亲、旅游的,应加填探亲、旅游地方名称。
  3.“事由”:如仅是随船航行服务,可保留“其它”一项,其余各项划去;若兼有,亦可保留有关项,在“备注”内注明“海员”。其它各项,均按通知执行。如无相片,《证明书》可与本人贴有相片的身份证件同时携带备查。
  “注意事项”:如海员不上岸住宿,可告其不执行“注意事项”中的2、3、4 项,遗失《证明书》时,须立即报告边防检查站。
  三、台湾海员持此《证明书》,可在内地各港口上下船,改乘其他交通工具出境或到内地其他地方旅行均可通用,出境时,由边防检查站收存。
  四、给台湾海员签发《证明书》,如只是上下船活动,免收工本费,若到外地活动,仍每证收取工本费二元。
  五、台湾海员上岸住宿,到港口以外地方参观、探亲等,接待工作由外轮代理公司与海员俱乐部、中旅社联系安排。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