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浪费用水处罚细则
1992年05月14日昆明市市政公用局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昆明市城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节约用水各项规定或因管理不善造成浪费用水均按本细则实行处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除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令其限期改正扣减供水指标直至停止供水外可以并处罚款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节约用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或节约用水设施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产使用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2未按昆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要求完成节水措施项目从该项目应当投入使用之日起按其应节水量处以水费10倍以内罚款直至实现措施为止
  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水设备和器具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4在规定期限内不进行用水量平衡测试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5空调冷却水设备冷却水未重复使用而直接排放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6建筑施工和市政工程施工以及其它临时用水未办理临时用水指标又未装表计量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因管理不善造成长流水跑水漏水按损失水量水费20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50元下罚款
  7因工程施工运输或其它人为因素,损坏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造成跑水浪费对肇事单位按损失水量水费20倍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8未取消用水包费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按其包费户数每户每月按10吨以下罚款直至取消包费制为止
  9未经批准擅自将消防水挪做它用每次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20元以下罚款
  10专用消火栓和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部门取水口等部位因管理不善造成滴漏水每个滴漏点处以10至50元罚款
  11单位卫生设备用水管道阀门等因管理不善造成滴漏水每个滴漏点处以5至25元罚款
  12居民用水设备滴漏水应及时报告管理单位或供水单位请求修理或自行修理如不及时报告又不自行修理每个滴漏点处以5至10元罚款
  13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对群众举报漏水超过3天仍没有修复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对责任人处以30元以下罚款
  14严格控制使用地下水超计划开采地下水超量部份按自来水水价2到5倍加价收费
  凡违反本条以上各款被罚后仍不按期改正加倍处罚直至改正为止

  第四条 对逾期不交付罚款,每逾期一天按罚款额度加罚5%,对拒付罚款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督促执行

  第五条 市节水办专职检查人员入户检查用水时必须持节水检查证罚款必须开收据检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检查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细则由昆明市市政公用局负责解释由市节水办负责实施

  第七条 本细则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