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上海市临床护理成果奖评审工作通知
2006年02月8日上海市卫生局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
  为表彰和奖励在临床护理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以充分调动和发挥本市广大医护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动上海市临床护理专业的发展,今年本市将开展首届“上海市临床护理成果奖”评审活动。评审原则、范围、条件及申报程序等按照《上海市临床护理成果奖励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有关规定执行,为使评审活动体现上海的临床护理水平,对“上海市临床护理成果奖”评审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评审以成果项目进行申报、评审,并按护理水平、社会效益、贡献大小及应用推广前景,设立临床护理成果奖15项,其中一等奖1项、二等奖5项、三等奖9项。
  二、各医疗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填写《上海市临床护理成果奖申报书》(附件2),一式十五份;各主管部门按申报限定名额(见附件3)于2006年3月15日前统一报送市卫生局医政处。
  三、根据《上海市临床护理成果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为做好“上海市临床护理成果奖”评审工作,我局拟成立“上海市临床护理成果奖评审委员会”,通知另发。
  请各单位按《上海市临床护理成果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及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上海市临床护理成果奖”评审和申报工作。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六年二月八日   附件:1.上海市临床护理成果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本市护理专业的发展,表彰和奖励在临床护理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以充分调动和发挥本市广大护理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上海市临床护理总体水平的提高,制订《上海市临床护理成果奖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办法》中所称临床护理成果奖系指集体或个人在临床护理工作实践中运用各种先进理论或适宜技术而使临床护理有重大突破和达到国内或本市同专业领先水平,并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有推广和应用意义的项目。
  第三条《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防治院(所)及其所属医护人员。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临床护理成果奖按护理水平、社会效益、贡献大小和推广应用分设一、二、三等奖。
  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上海市临床护理成果奖:
  (一)在临床护理第一线工作中,其护理技术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或本市同专业领先水平的;
  (二)在国内或本市属首次解决临床护理疑难问题,有显著效果的;
  (三)成功地配合抢救危重病员,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在卫生系统有重大影响的;
  (四)临床护理服务方法在国内或本市属首创的,并已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
  凡已获得国家、卫生部及本市各类科技成果奖的项目,本奖不再受理。
  第三章申报、评审与授予
  第六条市卫生局成立上海市临床护理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临床护理成果奖的申报、评审工作。具体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局医政处负责。
  第七条申报办法。申请人或推荐单位应填写《上海市临床护理成果奖申报书》,一式十五份。
  第八条申报程序。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包括区县属、部队、企事业职工及社会办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局申报;三级医疗机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
  第九条评审程序:
  (一)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医学院校对所属单位申请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初审,并将初审合格项目报市临床护理成果奖评审委员会;
  (二)市临床护理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负责对申报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鉴定,并由专家提出是否获奖及奖励等次的建议。
  (三)市临床护理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对上报项目予以终审后报市卫生局核准。
  第十条市临床护理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15项获奖项目。
  第十一条市临床护理成果奖奖励金额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6000元。
  第十二条获奖项目的第一、二负责人将作为考核、晋升、评定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参考依据,并记入本人考核档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上海市临床护理成果奖”申报书(略)
  3.“上海市临床护理成果奖”申报名额分配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