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06月26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二、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经批准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其中,申请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还应当同时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三、删去第十七条。

  四、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五、删去第三十一条。

  六、第四十一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条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