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利彩票(电脑乐透型)山西省承销细则
2001年06月28日山西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颁发的《中国福利彩票(电脑乐透型)发行规则》,结合计算机网络技术和乐透型彩票玩法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福利彩票(电脑乐透型)”由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中彩中心”)统一发行。

  第三条 经中彩中心授权,山西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在所辖区域内承销“中国福利彩票(电脑乐透型)”,以下简称“三晋风采”。“三晋风采”采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发行销售,定期电视开奖。

  第四条 “三晋风采”实行自愿购买,凡购票者均被视为同意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发行
  第五条 “三晋风采”的发行权属中彩中心,主要包括“中国福利彩票名称及标识的专有权,各地发行额度的分配和调控权,各项资金比例的确定和调整权,投注单和彩票专用纸的监制权等。

  第六条 山西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按中彩中心“统一玩法规则、统一硬件标准、统一运行软件、统一管理模式、统一实时监控”的原则,承销“三晋风采”并接受中彩中心的监控。

  第七条 山西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在承销区域内设置投注站,并统一核发销售许可证。投注站由山西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委托各地、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管理。

第三章 投注
  第八条 “三晋风采”采用组合式玩法,即从35个数字号码中选择7个号码进行投注,一组7个号码的组合称为一注,每注金额人民币2元。

  第九条 “三晋风采”按期销售,期号以开奖日界定,按日历年编排。不同奖池的彩票期号分别排序。

  第十条 “三晋风采”的投注方式可分为投注站投注和电话投注等。投注方法可分为自选号码投注和机选号码投注;当期投注和多期投注;单式投注、复式投注和基数组合投注(亦称胆拖投注)。

  第十一条 投注站投注为有纸投注,投注号码经投注机打印为对奖凭证,交投注者保存,此对奖凭证即为“三晋风采”;电话投注为无纸投注,投注者通过电话进行投注,投注方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自选号码投注即将投注者选定的号码输入投注机进行投注;机选号码投注即由投注机随机产生投注号码进行投注。

  第十三条 当期投注是指只购买当期彩票;多期投注是购买从当期起连续若干期的彩票。

  第十四条 单式投注是在35个号码中选择一组7个号码的组合为一注的单注投注;复式投注是在35个号码中选择8至16个号码,将每7个号码的所有组合方式均作为一组投注号码的多注投注;基数组合投注是在35个号码中选择1至6个号码作为每注都有的基数号码,再补充其他不同的号码,进行每7个号码为一组的多注投注。

第四章 设奖
  第十五条 “三晋风采”的设奖奖金为销售总额的50%,设奖奖金分为当期奖金和预留奖金,其中当期奖金为销售总额的47%;预留奖金为销售总额的3%。

  第十六条 “三晋风采”当期奖金设为8个奖等,一、二、三等奖为高奖等,各高奖等奖金按比例分配。四、五、六、七、八等奖为低奖等,低奖等采用固定设奖。当期奖金减去低奖等总奖金后的余额为高奖等总奖金,各奖等奖额规定如下:
  一等奖:奖金额是高奖等总奖金的80%;
  二等奖:奖金额是高奖等总奖金的10%;
  三等奖:奖金额是高奖等总奖金的10%;
  四等奖:单注奖额固定为500元;
  五等奖:单注奖额固定为50元;
  六等奖:单注奖额固定为20元;
  七等奖:单注奖额固定为10元;
  八等奖:单注奖额固定为5元;

  第十七条 “三晋风采”设置奖池,奖池由预备基金和高奖等累积基金构成。

  第十八条 预备基金包括预留奖金、弃奖奖金,用于设置特别奖;调整奖金结构;支付因不可抗力等意外原因造成的奖金损失。

  第十九条 高奖等累积基金包括未中出高等奖奖金和单注奖额封顶后的余额,主要用于累积高奖等奖金。

  第二十条高奖等单注奖金最高限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超过500万元,超过部分进入高等奖累积基金。特别奖单注奖金限额与高奖等单注奖金最高限额相同。

  第二十一条 当期高奖等的单注奖额在未达封顶限额时,应高于下一奖等单注奖额100元,当期可用奖金不足部分由奖池基金补足。

  第二十二条 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根据彩票市场情况设定特别奖,并提前公告特别奖设置方案。

  第二十三条 奖池余额定期向社会公布,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 开奖
  第二十四条 “三晋风采”通过摇奖器确定中奖号码,摇奖使用中彩中心指定的专用摇奖设备。

  第二十五条 “三晋风采”中奖号码由7个基本号码和1个特别号码组成。摇奖时先摇出7个基本号码,后摇出1个特别号码。摇出的7个基本号码按升序排序与特别号码一起公布。

  第二十六条 “三晋风采”每周发行销售两期,按期摇奖。摇奖过程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进行,由电视台直播或录播。

  第二十七条 摇奖前,将当期投注的全部数据刻入不可改写的光盘。摇奖后,以光盘记录的数据为准进行开奖处理。

  第二十八条 山西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在每期开奖后,将当期销售总额、中奖号码、各奖等中奖注数和奖额,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在各投注站张贴开奖公告。

第六章 中奖
  第二十九条 “三晋风采”根据投注号码与中奖号码相符个数的多少确定中奖资格;
  一等奖:单注投注号码与中奖号码中7个基本号码全部相符(顺序不限,下同);
  二等奖:单注投注号码与中奖号码中任6个基本号码及特别号码相符;
  三等奖:单注投注号码与中奖号码中任6个基本号码相符;
  四等奖:单注投注号码与中奖号码中任5个基本号码及特别号码相符;
  五等奖:单注投注号码与中奖号码中任5个基本号码相符;
  六等奖:单注投注号码与中奖号码中任4个基本号码及特别号码相符;
  七等奖:单注投注号码与中奖号码中任4个基本号码相符;
  八等奖:单注投注号码与中奖号码中任3个基本号码及特别号码相符;

  第三十条 高奖等中奖者按各奖等的中奖注数均分该奖等的奖金;低奖等中奖者按各奖等的单注固定奖额获得奖金。

  第三十一条 当期每注投注号码只有一次中奖机会,不能兼中兼得,另行设奖的除外。

第七章 兑奖
  第三十二条 “三晋风采”兑奖当期有效。每期开奖后的兑奖期不得少于30天,逾期未兑奖者视为弃奖,弃奖奖金进入奖池。

  第三十三条 中奖彩票是兑奖凭证,因玷污、损坏等原因不能正确识别的,不能兑奖。

  第三十四条 单张彩票中得10000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中奖者,须持中奖彩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兑奖期限内到山西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指定地点验证登记和兑奖。

  第三十五条 单张彩票中得10000元人民币以下1000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中奖者,须持中奖彩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兑奖期限内到原购票所在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指定地点验证登记和兑奖。

  第三十六条 单张彩票中得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中奖者,须持中奖彩票,在兑奖期限内到原购票投注站兑奖。

  第三十七条 中奖者须依法缴纳个人偶然所得税。

  第三十八条 一等奖中奖者,须在开奖后72小时内以电话、电报、传真或当面,向山西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申报中奖持票人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码。

  第三十九条 凡伪造、涂改中奖彩票冒领奖金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监督
  第四十条 “三晋风采”的发行销售活动,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三晋风采”的财务和纳税管理,接受国家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十二条 山西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系统运行和销售活动,接受中彩中心的指导和监控,如有违规接受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解释、修定。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原《“三晋风采”电脑福利彩票承销细则》停止执行。并据本细则修订原《“三晋风采”电脑福利彩票兑奖办法》和原《“三晋风采”电脑福利彩票摇奖办法》。

山西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200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