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阳城电厂用煤管理的通知
晋市政办[1999]80号1999年11月5日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阳城电厂供煤工作的管理,保证阳城电厂煤质、用量的需要和健康有序运行,现将阳城电厂用煤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市阳城电厂供煤公司已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以晋市政发[1999]72号文件正式成立。今后,凡是地方煤矿(含乡、村煤矿)通过铁路、公路进入阳城电厂的煤源,全部由市阳城电厂供煤公司统一提供,县(市、区)及任何单位均不得成立与其相关的供煤公司,亦不得随意向阳城电厂提供煤源,违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所供阳电煤源都要纳入煤炭运销行业管理渠道,严格按照“五统一”管理办法运作。市煤运公司阳城电厂用煤管理站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管理和监督,凡不符合省、市有关规定的运煤车辆一律不准拉运煤炭进厂。

  三、阳电供煤公司要严格按照阳城电厂的用煤质量标准是提供煤源,根据阳电煤质要求,逐矿进行化验,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对在阳电建设中做出贡献的乡(镇)、村要优先安排供煤矿点。要严格质量检验制度,实行先化验、后装车进厂的办法,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煤源一律不准拉运进厂。

  四、阳城供煤公司要根据阳城电厂的实际用煤数量,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确保阳城电厂煤源供应,决不允许电厂用煤断档的现象发生。

  五、各县(市、区)、阳城电厂和阳电供煤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全省电厂供煤价格和煤矿坑口保护价,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搞好服务。

  六、市经委要加大协调力度,确保阳电供煤公司正常、有序运行,确保合格煤进厂,确保充足的煤源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