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06月10日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建设项目“先评估,后立项;先咨询,后决策”的方针,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厦门市计划委员会负责工程咨询业的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工程咨询业的发展计划和措施,并组织落实;
  (二)指导和帮助工程咨询业务的开展;
  (三)协调和处理咨询单位与建设单位有关工程咨询活动的纠纷;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进行初审或审定;
  (五)管理和监督工程咨询活动。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厦门市计划委员会委托厦门市工程咨询协会承担。


    第四条   凡属本办法第 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咨询,其它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咨询。


    第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可以承办下列工程咨询业务:
  (一)为国家、行业、地区、城镇、工业区等的经济发展提供规划和政策咨询或专题咨询;
  (二)为国内外各类工程项目提供全过程或分阶段的咨询;
  (三)为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管理提供咨询;
  (四)为国内外客户提供投资机会、市场调查、概预算审查和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


    第六条   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咨询包括:
  (一)投资前期阶段的咨询:市场调查、投资机会分析、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或评估论证等;
  (二)建设准备阶段的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招标评标咨询等;
  (三)实施阶段的咨询:施工监理、施工管理、竣工验收、人员培训、合同管理、设备材料采购咨询等;
  (四)生产阶段的咨询:建设项目的后评价、技术咨询、企业诊断和资产评估等。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工程咨询:
  (一)厦门市及区、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资源规划、行业规划、产业规划;
  (二)厦门市及区、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三)厦门市及区、县政府重点工程的基建、技改和企业的搬迁改造项目;
  (四)需进行行业归口、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污染严重及消耗能源、资源量大的项目;
  (五)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建设项目、在境外投资的建设项目、大中型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等涉外工程建设项目;
  (六)需上报国家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必须进行工程咨询的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的要求,可以进行阶段性咨询。
  违反前两款规定而未经过咨询、评估论证的项目,有关部门可以不予立项;给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从事工程咨询的单位,必须持有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所承接的工程咨询任务应与其资格等级相适应。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不同资格等级咨询单位所承接的业务范围,按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执行。


    关联法规:    

    第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开展咨询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恪守职业道德,遵循科学、公正、可靠的原则。


    第十条   工程咨询单位承接工程咨询任务后,应依法与建设单位签订咨询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单位承接工程咨询业务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评估和论证: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厦门市宏观经济发展的要求;
  (三)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行业规划以及近期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
  (四)建设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先进可靠,经济上是否合理,工程上是否可行;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良好;
  (六)建设单位要求咨询、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不能同时承担同一咨询文件的编制与评估。


    第十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的收费,按厦门市物价局、财政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根据相应的资格等级参加全国、省及市的工程咨询协会,接受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开展公平竞争、加强合作、优势互补,共同拓展工程咨询市场。


    第十六条   工程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厦门市计划委员会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等级、吊销《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的处罚:
  (一)无资格等级证书从事工程咨询业务;
  (二)超越认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咨询活动;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四)故意出具虚假的咨询、评估论证文件或报告;
  (五)违背工程咨询业的职业道德,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七条   本办法对工程咨询业管理未作规定的,按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