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1999年07月19日上海产权交易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上海产权交易所会员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上海产权交易所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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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上海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会员是指依法经过批准,在产交所内从事产权交易代理、自营以及信息服务的机构.会员分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第三条 会员大会是由产交所全体执业会员组成,是会员行使权力的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专门用语同《上海产权交易所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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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会籍

    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愿意遵守产交所《章程》和《上海市产权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机构.均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取得会员资格,并成为产交所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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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产交所会员分为执业会员与非执业会员。
  执业会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经纪机构资格;
  (二)经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予以经纪资质认可;
  (三)从事经纪业务、信息服务的会员,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从事兼营自营及经纪业务、信息服务的会员,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五)执业会员须配备持有产权交易经纪资格证书的经纪人员;
  非执业会员可以直接向产交所提出申请,经产交所批准即可开展工作。


    第七条 申请成为产交所会员,应当向产交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会员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产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会员申请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机构概况,包括公司组织形式、出资人、资本金、业务范围等;
  (二)机构最近两年的业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申请成为产交所会员的理由及业务准备情况;
  (四)产交所认为须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产交所在收到入会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入会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 对获准成为产交所会员的机构,产交所向其发出批准通知,颁发产交所《会员证》。
  《会员证》须置于其营业场所。


    第十一条 会员如遇下列情况,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向产交所报告。(一式三份):
  (一)变更章程;
  (二)增减资本额;
  (三)法定代表人、经纪机构负责人变更;
  (四)法定地址变动;
  (五)业务经营发生重大变化;
  (六)其他须向产交所报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执业会员需退会的,应当向产交所提出书面申请。产交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批准后通过转让交易席位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执业会员若需转让席位,必须向产交所递交报告,详细说明转让的理由、方式、时间及受让人的情况等。
  受让人须按照产交所《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经批准后取得会员资格,方能受让。

 


第三章 业务

    第十四条 会员可以向产交所申请下列业务:
  (一)专营经纪业务,即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代理产权交易;
  (二)兼营自营业务,即根据自身的需要从事产权交易;
  (三)信息服务,即会员向信息需求者提供有关产权交易的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 执业会员可以从事经纪业务、信息服务,经批准可从事自营业务。
  非执业会员可以从事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产交所是会员进行产权交易的场所。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执业会员具有下列权利:
  (一)有参加会员大会的权利;
  (二)有对产交所与会员相关事项的提议权和表决权;
  (三)有获取和利用产交所的产权交易信息资源的权利;
  (四)有从事产权交易信息传播和代理业务的权利。经批准可从事自营业务;
  (五)有利用产交所的软、硬件设施的权利 ;
  (六)有按照规定退会并且转让会员席位的权利;
  (七)有按照规定收取佣金的权利;
  (八)其他相应的权利。


    第十八条 执业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产交所《章程》和产交所制定的其他有关产权交易方面的规定;
  (三)派遣合格的产权经纪从业人员入场从事产权交易活动,并对自己名下的交易账户承担责任;
  (四)及时向产交所反映、反馈产权交易信息,并对提供的交易信息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负责;
  (五)维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产权交易中不宜公开的事项予以保密;
  (六)按照规定缴纳席位费、年费和保证金等有关费用;
  (七)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接受产交所的管理和监督;
  (八)其他相应的义务。


    第十九条 非执业会员可以查阅和使用产交所提供的有关产权交易的信息资料并进行传递,但不能从事自营和代理业务。
  非执业会员应当遵守产交所《章程》,并按照规定缴纳年费。

 


第五章 费用

    第二十条 申请并获准加入产交所成为执业会员的机构,须在接到入会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会员席位费、保证金及当年年费划入产交所账户。


    第二十一条 执业会员向产交所缴纳席位费、保证金、年费的标准为:席位费20万元;保证金10万元;年费5万元/年。每年第一季度内缴清当年年费。


    第二十二条 执业会员向产交所缴纳年费的标准为1万元/年。


    第二十三条 产交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整会员缴纳席位费、保证金、年费的标准。

 

第六章 违规违纪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产交所行使对会员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违规违纪处理的职能。


    第二十五条 会员违反产交所《章程》、《交易规则》和本办法等有关规定,由产交所核查,并拟定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赔偿、警告、通报,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在产交所外进行产权交易的;
  (二)与他人合谋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致使当事人或其它会员单位、产交所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
  (四)未及时足额缴纳会员年费的;
  (五)未及时足额缴纳交易手续费的;
  (六)其他非法从事产权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


    第二十七条 取消会员资格的由产交所报市工商局及产管办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产交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产交所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市产管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