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机动车严重超载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1]126号2001年07月24日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机动车严重超载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批转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开展机动车严重超载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泸州市公安局
  (二○○一年七月四日)
  根据中央为期两年社会治安“集中严打”整治的总体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精神,公安部、省公安厅先后在4月29日和6月28日两次主持召开全国、全省整治机动车严重超载电视电话会议。
  会上,国家经贸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部、省公安厅的领导同志分别进行了动员部署,并下发了文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措施。因此,为配合全国、全省正在开展的专项整治斗争,决定在我市迅速开展客货运输车辆严重超载的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
  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和各级党委、政府、上级公安机关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监督,落实责任,依法整顿,加强管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消除重特大事故隐患。通过整治机动车严重超载运输为突破口,尽快扭转我市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的不利局面,努力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实现我市的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地快速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公安局在市“清理整顿客货运输秩序领导组”的领导下成立“专项整台领导小组”,由市公安局局长杨正律任组长,副局长何文君、公安交警支队长陈明荣、副政委刘光华、副支队长肖树森和展光权为副组长。公安交警支队指挥中心、交管科、车管所和各交警大队长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警支队交管科,肖树森兼办公室主任,做好信息收集、协调统筹等日常工作。?各县、区也应按此精神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开展好整治工作。

  三、工作任务
  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专项整治工作延长至8月底结束,车辆临检工作延长至7月15日前临检完毕,没有完成的省市还将继续延长。7月的第三个星期(即7月16日—7月22日),我市各县区要按照公安部“6·28'电话会议精神组织开展超载违章“突击整治周”,与全国一起掀起整治客货运输车辆严重超载的高潮。
  (一)坚决遏制特大恶性交通事故上升势头,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交通安全隐患,基本杜绝我市客货运输车辆严重超载现象。
  (二)再次深入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单位以及工矿、学校、乡村,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措施,分析、宣传超载运输行为的危害性和专项整治工 作的目的要求,尽可能地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机动车驾驶员的理解、支持与配合,促使 其自动放弃严重超载行为;再次对客货运输车辆严重超载的源头,车辆行使路线和区域进行 一次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分析排队,并作好记录,做到源头车辆、货物清楚,重点路 段和区域明确,增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必须在本辖区进出我市的主要道路上,设立1-2个客货运输车辆严 重超载“劝返点”、“卸货点”、“流动巡逻检查点”。由交警支队统一编号、制作与春运 执勤点标牌样式、规格一致的“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反超载检查站(超载车辆劝返 点、超载货物卸载转运点)'标牌,放置于各执勤点醒目处,并切实认真地开展工作,以保 证超载车辆不出本县区,不出本市。
  (四)抓好严重超载车辆的源头管理。各县区公安交警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本辖区超载车辆的源 头管理,如源头管理不严,必将给路面巡逻检查和相邻交警部门带来更加的压力,甚至造成 路面巡逻民警处置困难或交通不畅等不良后果。对摸排出的重点运输单位、工矿企业、重要 地点、重点线路必须安排足够的警力堵住超载源头,劝其按规定装载或返回卸货。
  (五)加强路面的巡逻控制力度。专项整治期间,公安交警部门的主要警力应当摆在路面上,在兼顾其它工作的同时,应 把工作重点调整到查处客货运输车辆超载违章上,加大错时错位的巡逻控制力度。发现客车 超载行为的,必须卸客转运,同时对驾驶员进行严格处罚;发现货车严重超载行为的,必须 到“卸货点”卸货后方可放行,对于特别严重的超载行为,同时应对驾驶员进行严格处罚。
  (六)加大车辆临检工作力度,保证按时临检完应检车辆。市局要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在7月15日前临检完毕,如个别县区出现车主不积极配合或车辆不在本地等原因而造成临检工作不能按时完成,将给下一阶段的专项整治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公安交警部门应加大工作力度,主动深入车辆单位,按时完成应临检车辆,并如实填写《临检表》,在《临检表》上签字盖章后,转车管所加盖在行驶证背页上“2001年临检合格有效川E(3)'字样。

  四、工作要求及处理原则
  (一)此次专项整治活动,是“集中严打整治”城乡道路交通治安秩序、确保交通安全 畅通的重要举措。因此,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交警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此次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收集汇总情况,内外沟通协调,明确职责,精心部署,取得实效,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在抓好辖区车辆单位、驾驶员宣传教育的同时,应加大舆论宣传的力度。紧紧围绕此次整治工作,争取各新闻媒体的积极配合,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和浓厚的舆论氛围,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超载特别严重的客货运输车辆实行公开曝光制度。
  (三)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切实加强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好便民利民工作,同时把握好政策界限,做到按章办事,语言文明,服务周到。绝不允许出现冷、硬、横的粗暴执法现象,以免激发矛盾,引发不安定的因素。
  (四)坚持专项整治与正常管理工作相结合,突出重点、难点,统筹兼顾查处超速行车、酒后驾车,整治报废车、拼装车,整治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人,打击假牌假证和无牌无证等工作。这些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违章行为,同样不能放松,必须予以坚决打击和严格处罚,该扣证的一定扣证并予以记分,该拘留的绝不以罚代法,该收缴、切割的非法车辆绝不变相处理。
  (五)'反超载检查点”的设立必须科学、合理、适当,“超载车辆劝返点”要尽量靠近货物装载源头设置;“超载货物卸载转运点”设置在停车场、货场、仓库等有条件的地方;“反 超载检查站”设置在进出我省、我市的主要道路上。并将设置情况于7月9日前报领导小组办 公室。
  (六)对于查获的并非严重的超载货运车辆,实行劝返或卸货后原则上实行宣传教育,不予处罚;对于特别严重或多次超载货运车辆,除对驾驶员进行必要的处理外,必须卸货后方可放行;对于擅自加高车厢拦板的,应当现场拆除后方可放行;在实施卸货、堆货、转运、临时检验、驾驶员安全教育等专项整治工作中,一律不得收取或代收任何费用。
  (七)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专项整治工作中,执勤民警除应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外,还必须树立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绝不允许协管人员单独执法。
  建立健全内部工作责任制和倒查通报制度,对出现失职、渎职或乱罚款、乱收费等影响公安机关形象或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八)对于军车和运送鲜花、蔬菜、瓜果等鲜货超载车辆的处理。军车实行登记抄报制度,由交警支队汇总后报相关单位处理;对于运送鲜花、蔬菜、瓜果等鲜货的车辆超载,应以教育和劝返为主,不是特别严重的超载车辆原则上不进行卸货处理。
  (九)加强协作配合与信息报告。相邻县、区交警部门要加强配合与联系,互通情报,协同作战,并按时统计上报专项整治的各类报表,做好阶段小结与结束总结工作。书面总结报告最迟于8月25日前报“专项整治办公室”。
  (十)本方案至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请及时报告,以便汇总请示或答复。
  (电传各县、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