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稻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
2008年09月25日江苏省农林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主要目的。为规范水稻高产增效创建万亩示范区测产程序、测产方法和信息发布工作,推动高产增效创建活动持续深入开展,按照农业部《全国粮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农办农〔2008〕82号),特制定本办法(千亩示范区测产参照此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按照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严格公平的要求,突出标准化和可操作性,坚持统一标准,严格把关,阳光操作,确保水稻高产创建万亩示范区测产验收顺利开展。
  第三条 工作原则。水稻高产创建万亩示范区测产验收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县为主。坚持县级自测、省级复测、部级抽测的原则,县级测产万亩示范区平均亩产700公斤以上、千亩展示片平均亩产750公斤以上的,由省组织复测。
  (二)科学选点。组织专家组选择万亩示范区代表性区域、代表性的田块测产,确保选点科学有效。
  (三)统一标准。实行理论测产和实收测产相结合,统一标准,规范运作。
第二章 测产程序
  第四条 县级自测。县级测产工作需邀请同级统计部门专家参与,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派员参加所辖县(市、区)的水稻高产创建万亩示范区的测产工作,省粮食高产增效创建水稻专家组成员负责对县级万亩水稻示范区测产工作包片指导和督查,对测产具体方案进行审查,有关县(市、区)需在测产前主动与省包片专家联系测产工作。县级测产过程记录及测产验收表、万亩示范区基本情况(包括所在乡镇、村组、农户、分布图、示范工作方案、工作总结、“五有五统一”专业化服务档案等)要装订成册备验。
  第五条 省级复测。对县级自测万亩示范区平均理论单产达到700公斤以上的万亩示范区,可以向省粮食高产增效创建领导小组申请省级验收,省粮食高产增效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收测产或理论测产,根据测产结果于收获前7天左右推荐1~3个万亩示范区,申请部级抽测。
  第六条 部级抽测。由农业部组织有关专家,对我省推荐的万亩示范区,采取实收测产的办法抽样测产。
第三章 专家组成
  第七条 专家条件。测产验收专家组由5-7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从事水稻科研、教学、推广的专家组成,其中推广专家应占60%以上。
  第八条 责任分工。专家组设正副组长各1名,其中省级复测专家组长由省水稻高产增效创建技术专家组成员担任,测产验收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 工作要求。专家组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独立开展测产验收工作。
第四章 测产步骤
  第十条 制定方案。专家组首先听取高产创建示范县(市、区、农场)农业部门汇报高产创建、测产组织、自测结果等方面情况,然后查阅有关档案,研究制定测产验收具体方案,确定取样方法、测产程序和人员分工。
  第十一条 理论测产
  (一)田块选择。将万亩示范区均匀划分为50个单元,每个单元选取有代表性的1个田块进行理论测产,每块田一亩以上,按对角线3点取样。
  (二)田间取样。移栽稻每点随机量取21行,测量行距;随机量取21株,测定株距,计算每亩穴数;连续选取20穴计算每穴穗数。抛秧稻每点取1平方米以上调查有效穗数;取平均穗数左右的稻株2-3穴(不少于50穗)调查每穗粒数、结实率。千粒重以该品种生产试验平均值计算。
  (三)产量计算。理论产量(公斤/亩)=有效穗(万/亩)×穗粒数(粒)×结实率(%)×千粒重(克)×10-6 。
  估测实产(公斤/亩)=理论产量×90% 。
  第十二条 实收测产
  (一)田块选择。将万亩示范区划分为10个片,每个片确定一个百亩方,随机选择3个百亩方,在每个百亩方随机选取3块田进行实收测产,每块田实收3-5亩。收割前由专家组对收割机进行清仓检查;田间落粒不计算重量。
  (二)田间实收。机械收获后装袋并称重,计算扣除袋子后的总重量(单位:公斤,用W表示);专家组对实收面积进行测量(单位:平方米,用S表示);随机抽取实收稻谷50公斤、去杂,测定杂质含量(单位:%,用I表示);取去杂后的稻谷1公斤测定水分和空瘪率,烘干到含水量20%以下,剔出空瘪粒,测定空瘪率(单位:%,用E表示);用谷物水分速测仪测定含水率,重复10次取平均值(单位:%,用M表示),计算每块田产量Yx(x为1-9),再计算万亩区产量Y。
  (三)产量计算
  Yx=(666.7÷S)×W×(1-I)×(1-E)×[(1-M)÷(1-Mo)] ;
  Y=∑Yx÷9
  Mo为标准干重含水率(籼稻=13.5%、粳稻=14.5%)。
  第十三条 出具报告。测产结束后,专家组提交测产验收报告。
第五章 结果发布
  第十四条 结果认定。省粮食高产创建领导小组组织粮食高产增效创建专家指导组及测产专家组,对高产创建示范区测产验收结果进行最终评估认定。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省级水稻高产创建万亩示范区测产验收结果,由省粮食高产创建领导小组统一对外发布。
  第十六条 归口管理。本办法由江苏省粮食高产增效创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