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委托招商暂行办法
2004年05月1日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委托招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拓展本市招商引资范围,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建立较为完善的委托招商方式,推动招商引资市场化运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委托招商管理的意见》(豫政[2002]3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招商是指招商引资项目的委托单位(以下称项目法人)将招商项目提供给受托人(包括国内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由受托人按照项目法人的委托要求对项目进行招商引资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市对外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委托招商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项目和在焦作市区投资的项目。凡符合国家、省及本市产业政策,国家允许经营或参与经营的项目都可作为委托招商的项目。
第五条项目法人向受托人委托招商时,应当向受托人提供项目的简介(中、英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中、英文),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项目法人的证明文件等资料。
第六条项目法人和受托人应当签订委托招商合同。委托招商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一般还应包括委托招商的形式、授权范围和要求,委托招商的报酬及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机制的约定等。
委托招商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法制机构制订。
第七条委托招商的形式由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商定,一般采取以下形式:委托寻找有投资意向的投资者;委托寻找投资者并授权受托人进行项目招商的前期谈判;委托寻找投资者并授权受托人参与全过程谈判等。
第八条委托招商的报酬可以按招商项目外资(本市以外的资金)实际进资额的1‰—25‰计付,由委托招商的项目法人负担,可计入当年法人经营成本。具体金额由项目法人与受托人按照招商项目的投资规模和委托招商的不同形式协商确定。
第九条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受托人,应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资质资料,经审查确认后,由市政府出具招商委托书。
第十条经市政府授权,受托人行使下列职权:负责焦作市对外招商项目的宣传、联络、洽谈、直至与投资商达成意向协议;开展对外贸易,经济技术合作联络工作,协助有关企业进行具体业务的联系和实施;开展对外劳务输出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开展融资、资金拆借业务;参加各种经营洽谈、新闻发布会等招商活动;招商委托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积极、认真、负责地对外宣传焦作市的招商引资项目、投资环境和优惠政策;广泛联系客商,积极寻求合资、合作伙伴;定期向招商委托人反馈有关招商项目进展情况;遵守招商委托协议、招商委托书的各项规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向受托人委托的期限由双方约定,在有效期满后,受托人需要继续从事委托事项的,可提前向委托人申请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三条由政府直接委托招商的外商独资项目,应当首先委托法定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报酬可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和委托商的不同形式按招商项目外资实际进资额的1‰—25‰计付,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十四条委托招商实行招商结果有偿服务。委托报酬可以根据合同签订、实际资金到位、项目投产、产生实际效益等情况分阶段给付,具体付款方式可以由委托人和受委人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如特别需要,受托人邀请客商来本市参观、考察、洽谈等,应当先与委托人进行联系,双方达成协议后再实施。受托人应在委托事项、时限范围内从事招商活动。
第十五条委托和受委托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当地主管部门协商解决,也可以按合同约定依法向焦作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受托人领取招商报酬,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税。
第十七条受托人在领取报酬后,不再领取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引荐外资奖励金。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委托招商的具体措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对外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