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8D章:旅行代理商条例(指明赔偿基金征费)公告
1997年06月3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218章第32h(2)条)
[1997年5月2日]
(本为1997年第195号法律公告)
第1条赔偿基金征费版本日期30/06/1997
(1)为施行本条例第32h条,赔偿基金征费为每笔外游费的0.15%。
(2)第(1)款所指明的征费就1997年5月2日或其后所收取的任何外游费适用。
第2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