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8U章:水质指标声明(大鹏湾水质管制区)
1997年06月3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358章第5条)
[1990年11月30日]
(本为1990年第382号法律公告)
第1条版本日期30/06/1997
附表第1栏所列出的水质指标,是为第2栏与该等水质指标相对列出的大鹏湾水质管制区的部分而订立的。
第2条版本日期30/06/1997
在本声明中─
“次级接触康乐活动分区”(secondarycontactrecreationsubzone)指地图mbwcz1、mbwcz2、mbwcz3、mbwcz4及mbwcz5上划定作此分区的范围;
“地图mbwcz1"(mapmbwcz1)、“地图mbwcz2"(mapmbwcz2)、“地图mbwcz3"(mapmbwcz3)、“地图mbwcz4"(mapmbwcz4)及“地图mbwcz5"(mapmbwcz5)指规划环境地政司于1990年11月23日签署并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的一系列以此为编号的地图;(1993年第8号第30条)
“海洋水域”(marinewaters)指大鹏湾水质管制区界线内高水位之下的所有水域;
“鱼类养殖分区”(fishculturesubzone)指地图mbwcz1、mbwcz2及mbwcz3上划定作此分区的范围;
“集水地区分区”(watergatheringgroundsubzone)指地图mbwcz1及mbwcz3上划定作此分区的范围。
附表版本日期30/06/1997
[第1条]
水质指标管制区部分
a.美观程度
(a)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产生令人不快的气味或变色。整个管制区
(b)应无焦油状残渣、浮木以及由玻璃、塑料、橡胶或整个管制区
任何其他物质所造成的物品。
(c)矿物油不应可见于表面。表面活化剂不应引致有持整个管制区
续的泡沫。
(d)应没有可辨的由污水衍生的碎屑。整个管制区
(e)应无大小相当可能干扰船只的自由航行或对船只造整个管制区
成损害的漂浮物、淹没物及半淹没物。
(f)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中含有沉降成令人不快的沉
积的物质。整个管制区
b.细菌
(a)大肠杆菌含量不应超逾每100毫升610个的水平,按次级接触康乐活动分区及鱼类养殖
一公历年所采集的所有样本的几何平均数计算。分区(1991年第456号法律公告)
(b)大肠杆菌含量应为每100毫升0个的水平,按最近期
5个连续抽样(抽样相隔期间为7至21天)的流动中位数计算。集水地区分区
(c)大肠杆菌含量不应超逾每100毫升1000个的水平,
按最近期5个连续抽样(抽样相隔期间为7至21天)的流动
中位数计算。管制区的其他内陆水域
c.颜色
(a)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的颜色超逾30黑曾色度单位。集水地区分区
(b)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的颜色超逾50黑曾色度单位。管制区的其他内陆水域
d.溶解氧
(a)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全年90%抽样次数中,溶解氧水
平降至低于每升4毫克;数值按水柱平均值(水面以下1米、海洋水域(鱼类养殖分区除外)
中层深度及海床以上1米的最少3个测定值的算术平均数)
计算。此外,海床2米范围内于全年90%抽样次数中,溶
解氧浓度不应少于每升2毫克。鱼类养殖分区
(b)全年90%抽样次数中,溶解氧水平不应少于每升5毫
克;数值按水柱平均值(水面以下1米、中层深度及海床
以上1米的最少3个测定值的算术平均数)计算。此外,
海床2米范围内于全年90%抽样次数中,溶解氧浓度不应
少于每升2毫克。
(c)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溶解氧水平少于每升4毫克。集水地区分区及其他内陆水域
e.酸碱值海洋水域
(a)水的酸碱值应在6.58.5单位的幅度内。此外,废物
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的酸碱值幅度扩逾0.2单位。集水地区分区
(b)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的酸碱值超逾6.58.5单位的幅度。
(c)水的酸碱值应在6.09.0单位的幅度内。管制区的其他内陆水域
f.温度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的每日温度幅度的变化多于整个管制区
摄氏2.0度。
g.盐度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环境盐度水平的变化整个管制区
多于10%。
h.悬浮固体
(a)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环境的悬浮固体水平升高海洋水域
30%,亦不得引致悬浮固体积聚,以致会对水生群落造
成不良影响。集水地区分区及管制区
(b)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悬浮固体的全年中位数超逾每的其他内陆水域
升20毫克。
i.氨
非离子化氨氮水平不应多于每升0.021毫克,按全年平整个管制区
均值(算术平均数)计算。
j.营养物
(a)营养物的含量不得足以致使藻类或其他水生植物的
生长过量或具滋扰性。
(b)在不限制上述(a)指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无机氮
水平不应超逾每升0.3毫克,以全年水柱平均值(水面
以下1米、中层深度及海床以上1米的最少3个测定值的
算术平均数)表示。海洋水域
k.5天生化需氧量
(a)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5天生化需氧量超逾每升3毫克。集水地区分区
(b)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5天生化需氧量超逾每升5毫克。管制区的其他内陆水域
l.化学需氧量
(a)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化学需氧量超逾每升15毫克。集水地区分区
(b)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化学需氧量超逾每升30毫克。管制区的其他内陆水域
m.毒素
(a)在充分顾及食物链的生物累积效应和毒素彼此之
间的毒性相互作用下,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中毒素
达致对人类或鱼类或任何其他水生生物产生显著的毒整个管制区
害、致癌、诱变或致畸态效应的水平。
(b)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对水生环境的任何实益用途造成危险。整个管制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