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8AU章:水质指标声明(维多利亚港(第三期)水质管制区)
1997年06月3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358章第5条)
[1996年2月16日]
(本为1996年第83号法律公告)
第1条版本日期30/06/1997
附表第1栏所列出的水质指标,是为第2栏与该等水质指标相对列出的维多利亚港(第三期)水质管制区的部分而订立的。
第2条版本日期30/06/1997
在本声明中─
“海洋水域”(marinewaters)指维多利亚港(第三期)水质管制区界线内高水位之下的所有水域。
附表版本日期30/06/1997
[第1条]
水质指标管制区部分
a.美观程度
(a)水应没有令人不快的气味或变色。整个管制区
(b)应无焦油状残渣、浮木以及由玻璃、
塑料、橡胶或任何其他物质所造成的物品。整个管制区
(c)矿物油不应可见于表面。表面活化剂整个管制区
不应引致有持续的泡沫。
(d)应没有可辨的由污水衍生的碎屑。整个管制区
(e)应无大小相当可能干扰船只的自由航
行或对船只造成损害的漂浮物、淹没物及整个管制区
半淹没物。
(f)水不应含有沉降成令人不快的沉积的物质。整个管制区
b.细菌
大肠杆菌含量不应超逾每100毫升1000个的水平,按最内陆水域
近期5个连续抽样(抽样相隔期间为7至21天)的几何平均
数计算。
c.颜色
人类活动不应致使水的颜色超逾50黑曾色度单位。内陆水域
d.溶解氧
(a)整年90%抽样次数中,溶解氧水平不应降至低于每海洋水域
升4毫克;数值按全年水柱平均值(见注)计算。此外,
海床2米范围内于整年90%抽样次数中,溶解氧浓度
不应少于每升2毫克。
(b)溶解氧水平不应少于每升4毫克。内陆水域
e.酸碱值
(a)水的酸碱值应在6.58.5单位的幅度内。此外,
人类海洋水域活动不应致使自然的酸碱值幅度扩
逾0.2单位。
(b)人类活动不应致使水的酸碱值超逾6.09.0单位的内陆水域
幅度。
f.温度
人类活动不应致使每日温度幅度的变化多于摄氏2.0度。整个管制区
g.盐度
人类活动不应致使盐度水平的变化多于10%。整个管制区
h.悬浮固体
(a)人类活动不应致使悬浮固体浓度升高多于30%,海洋水域
亦不应引致悬浮固体积聚,以致会对水生群落造成
不良影响。
(b)人类活动不应致使悬浮固体的全年中位数超逾每升内陆水域
25毫克。
i.氨
非离子化氨氮水平不应多于每升0.021毫克,按全年平整个管制区
均值(算术平均数)计算。
j.营养物
(a)营养物的含量不应足以致使藻类或其他水生植物的海洋水域
生长过量或具滋扰性。
(b)在不限制上述(a)指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无机氮水海洋水域
平不应超逾每升0.4毫克,以全年水柱平均值(见注)
表示。
k.5天生化需氧量
5天生化需氧量不应超逾每升5毫克。内陆水域
l.化学需氧量
化学需氧量不应超逾每升30毫克。内陆水域
m.有毒物质
(a)在充分顾及食物链的生物累积效应和有毒物质彼此整个管制区
之间的相互作用下,水中有毒物质不应达致对人类、
鱼类或任何其他水生生物产生显著的有毒、致癌、
诱变或致畸态效应的水平。
(b)人类活动不应对水生环境的任何实益用途造成整个管制区
危险。
注:通常以水面以下1米、中层深度及海床以上1米的最少3个测定值的算术平均数表示。但水深如为5米或少于5米,则须为2个测定值(水面以下1米及海床以上1米)的平均数;水深如少于3米,则只须用水面以下1米的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