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4E章:十进制修订(公众娱乐场所规例)令
1997年06月3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214章第3条)
[1977年4月1日]
(本为1977年第63号法律公告)
第1条引称版本日期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十进制修订(公众娱乐场所规例)令》。
第2条一般禁止在文件内采用非十进制单位版本日期30/06/1997
除第3条另有规定外,禁止在1977年3月31日后根据《公众娱乐场所规例》(第172章,附属法例)呈交的文件内采用非十进制单位。
第3条至1980年1月1日为止须采用非十进制单位的情况版本日期30/06/1997
至1980年1月1日为止,根据《公众娱乐场所规例》(第172章,附属法例)呈交的文件,如是对1977年4月1日前呈交并采用非十进制单位的文件作出修订,或在其他方面与该等文件有关,则须继续采用非十进制单位,但如该等后述的文件再予呈交并已采用十进制单位者,则属例外。
第4条禁止十进制及非十进制单位两者并用版本日期30/06/1997
在根据《公众娱乐场所规例》(第172章,附属法例)呈交的文件内,不得一并载有对十进制及非十进制单位的提述。
第5条指明的规例的修订版本日期30/06/1997
在不损害第2或3条条文的原则下,附表第1栏内所指明的《公众娱乐场所规例》(第172章,附属法例)的条文须予修订,每当在附表第2栏内与该等条文相对之处指明的词句出现时,须将该等词句删去,而代以附表第3栏内与该等条文相对之处所指明的词句,但第6条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6条保留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就任何处所而言,如在1977年4月1日已根据《公众娱乐场所规例》(第172章,附属法
例)领取或申请领取公众娱乐场所牌照,或在1977年4月1日前,有关该处所的文件已根据《公众娱乐场所规例》(第172章,附属法例)呈交建筑拓展署署长,则该规例须犹如其并没有经第5条修订一样继续适用。
(1982年第76号法律公告;1986年第94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291号法律公告)
附表版本日期30/06/1997
附表
[第5条]
(已将修订编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