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政府贸易和工业部部长拉菲达致郑拓彬换文
1988年11月21日

马来西亚政府贸易和工业部部长拉菲达致郑拓彬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郑拓彬部长阁下

  
阁下:

  
  参照今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第七条,我荣幸地申明,双方的谅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旦成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开放签字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下称“公约”)的成员国时,缔约双方应及时就扩大提交按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调解和仲裁的投资争议领域的可能性进行协商。关于协商后缔约双方同意扩大的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马来西亚的待遇,在同样情况下,不应低于给予其他国家的待遇。缔约双方同意的新规定应代替第七条。
  
  请确认,上述正确地陈述了双方的谅解。
  
  顺致崇高的敬意。
  
  
马来西亚政府
  
  贸易和工业部部长
  
  拉菲达(签字)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