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及其他性病防治讲习办法
2006年03月22日

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及其他性病防治讲习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卫生主管机关对于讲习对象之人格及隐私应予保障,不得无故泄漏。
  
  第 3 条
  
  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及其他性病防治讲习,由查获地直辖市政府或县市政府执行,并得委任所属机关或委讬医疗院所等专业机构执行。
  
  第 4 条
  
  讲习对象如下:
  
  一、意图营利与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经查获者。
  
  二、与前款人员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者。
  
  第 5 条
  
  本讲习之课程,包含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及性病之简介、传染途径及其有关预防、治疗事项。
  
  第 6 条
  
  本讲习之时数,每次为二小时。
  
  第 7 条
  
  讲习对象于接获通知后,应依指定日期携带通知单及身分证明文件,前往讲习场所报到。
  
  第 8 条
  
  讲习对象因病、出国、服役、服刑、受保安处分、动员征召或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依指定日期参加讲习者,应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通知单位申请改期。
  
  前项改期之申请,以一次为限。
  
  第 9 条
  
  办理本讲习所需经费,由地方卫生主管机关编列预算支应之。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