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经济部依本部所属事业机构 (以下简称各机构) 激励制度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于本部国营事业委员会设置激励奖金审核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 第 2 条 本会之任务如左: 一关于各机构所拟激励奖金细则及绩效标准之审核事项。 二关于各机构激励奖金效益之审核事项。 三关于各机构激励奖金之核算提拨及分配之审核事项。 四关于实绩未能达到预定目标或标准一定程度者处罚之审核事项。 五关于激励制度执行成果之考核事项。 六关于激励制度之策划、推行、研究改进事项。 七其他有关建议特殊奖励或规定之审议事项。 第 3 条 本会置委员九至十一人,由部长兼国营事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就左列机关代表及人员核聘之: 一行政院秘书处主管组组长。 二行政院主计处主管局局长。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主管处处长。 四经济部会计长。 五经济部人事处处长。 六经济部国营事业委员会执行长。 七专家三至五人。 第 4 条 本会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部长兼国营事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指派国营事业委员会执行长兼召集人,另就委员中指派一人兼副召集人。 第 5 条 本会会议由召集人视事实需要随时召集之。 第 6 条 本会于必要时,得聘请顾问或临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审核工作。 第 7 条 本会审议之案件,由国营事业委员会报请经济部部长核定后以部函行之。 第 8 条 本会置视导一人,审核人员一至二人,办理各项提会审核案件初审工作及会议纪录暨决议案之执行事项,其人员由国营事业委员会指派现职适当人员担任。 第 9 条 本会必需之经费,列入国营事业委员会预算。 第 10 条 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