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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行政院 (以下简称本院) 为表彰对多元文化之维护与发扬有特殊贡献之人士,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文化奖之颁授采主动遴选方式,由本院组织文化奖评议委员会,办理受奖人之遴选及评议工作。 第 3 条 文化奖评议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九人至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长指定政务委员兼任或聘请声誉卓著之学者专家及素孚众望之人士担任,任期两年,均为无给职。 第 4 条 文化奖受奖人之遴选,由评议委员或文化学术机构首长以书面提名,应详叙事迹,经提名委员以外三名委员审查同意,提出全体委员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员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以上通过后,报请院长核定之。 第 5 条 评议委员对于评议经过及结果应予保密,如评议委员或其配偶或五亲等以内之亲属为得奖候选人时,于审查及评议应行回避,亦不得自为提名。 第 6 条 文化奖每年举办一次,受奖人以一至五名之个人为原则。 第 7 条 凡经评定颁授文化奖者,由本院公开表扬,颁授“文化奖章”及奖金。 第 8 条 文化奖及评议委员会行政工作由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负责承办。 第 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