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业人员升资考试规则
2004年03月30日

交通事业人员升资考试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公务人员升官等考试法第十条及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第五条规定订定之。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 2 条
  
  交通事业人员升资考试 (以下简称本考试) 分下列三级:
  
  一员级晋高员级。
  
  二佐级晋员级。
  
  三士级晋佐级。
  
  第 3 条
  
  本考试类科及应试科目,依附表之规定。
  
  第 4 条
  
  现任员级、佐级、士级资位职务人员任本资位职务三年以上,现叙薪级已达较高一级资位最低薪级者,得应各该资位升资考试。
  
  依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经晋升高员级、员级、佐级训练合格,现任高员级、员级、佐级资位人员,得应前项员级晋高员级、佐级晋员级、士级晋佐级升资考试。
  
  现职人员应本考试以报考现任职务同类科之科别为限,业务类、技术类互不得越类报考。
  
  报考交通事业港务人员升资考试船舶驾驶、轮机技术类科,依职业管理法规规定须领有执业证书始能执行业务者,应具有各该等级类科执业证书或船员手册,始得报考。
  
  第 5 条
  
  现职人员考试举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终考成成绩,一年列八十分,二年列七十分以上者,其平均成绩高于考试成绩时,合并计算为总成绩,占百分之三十,考试成绩占百分之七十。其余应考人,以考试成绩为总成绩。
  
  前项考试举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终考成,其期间中断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递补之,低一资位之年终考成不予采计。但依本规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应考者,得采计低一资位之年终考成。
  
  第一项考试成绩依下列规定计算:
  
  一、员级晋高员级升资考试,笔试成绩,普通科目成绩以每科成绩乘以百分之十后之总和计算之;专业科目成绩以各科目成绩总和除以科目数
  
  再乘以所占剩余百分比计算之。
  
  二、佐级晋员级、士级晋佐级升资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平均计算之。
  
  第 6 条
  
  合于第四条规定之现职人员,奉准留职停薪,在国内外进修与现职有关之科目者,于学成回原机构服务应升资考试,其论文或学业成绩经复评并提报典试委员会后,准予视为考成成绩。但最多以计算三年为限。
  
  前项准予视为考成成绩之论文或学业成绩,其仅列等第者,甲等或相当甲等以上以八十分计算,乙等或相当乙等以七十分计算,丙等或相当丙等以下或论文、学业成绩未满七十分或未列成绩、等第者,不予计算。
  
  论文或学业成绩抵算考成成绩者,以奉准留职停薪之年限为准。
  
  第 7 条
  
  本考试录取标准,由典 (主) 试委员会依据交通事业机构所提报之缺额订定。但录取人数,以各等级各类科全程到考人数百分之三十三为上限择优录取,计算录取人数遇小数点时,采整数予以进位录取。
  
  本考试总成绩未达五十分,或笔试科目有一科成绩为零分者,不予录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第 8 条
  
  本考试及格者,取得其及格类科所适用资位职务之升资任用资格。
  
  第 9 条
  
  本考试由交通事业机构依业务需要申请办理。
  
  前项考试得单独或合并举行,并得分地举行。
  
  第 10 条
  
  本考试组织典 (主) 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
  
  第 11 条
  
  本考试试务由考选部办理,并得委讬有关机关办理。
  
  考试办理竣事,考选部应将考试办理情形及关系文件,报请考试院核备,并请发考试及格证书。
  
  第 12 条
  
  公营交通事业机构办理升资考试,准用本规则之规定。
  
  第 13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