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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教育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奖励学术研究,提高学术水准,特设置学术奖。 第 2 条 学术奖颁赠对象为中华民国国民,于国内从事学术研究有重要贡献或杰出成就并获得学术界肯定者。 第 3 条 学术奖每年举办一次,其核准名额以十二个为限。 学术奖受理推荐日期,由本部公告之。 第 4 条 学术奖候选人之推荐人应符合左列规定之一: 一公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校长。 二公私立学术研究机构主持人。 三中央研究院院士。 四本部学术审议委员会 (以下简称学审会) 委员。 五相关学术领域教授五人。 第 5 条 学术奖候选人之推荐人应依规定格式完成推荐书,连同有关之著作及文件,于规定期限内向本部推荐,由本部遴选之。 第 6 条 本部遴选学术奖得奖人之程序如下: 一、依学术领域设置人文及社会科学、数学及自然科学、生物及医农科学、工程及应用科学等四类科,分别组成审议小组,聘请声望卓著之学者、专家九人至十一人担任委员,并由学审会常务委员会议 (以下简称常会) 指定召集人。 二、审议小组就推荐案件详细审阅并充分讨论后,进行初审。 三、初审通过者,由审议小组将每一被推荐人之相关申请资料,分别送请学者专家三人至四人评审后,进行复审,并向常会推荐学术奖候选人。 四、常会应就前款被推荐学术奖候选人各项审查结果审议后,拟具学术奖候选人名单,提请学审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 五、学审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结果应有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之同意为通过,并依得票数高低遴选学术奖得奖人。 六、遴选之学术奖得奖人数未足额时,经学审会全体委员会议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得继续进行投票一次;其投票结果仍未达前款所定同意数者,该部分之名额从缺。 学审会委员被推荐为学术奖候选人时,对于一切审议及投票程序均应回避。 第 7 条 学术奖得奖人颁给荣誉证书及奖金。曾获得学术奖者不得重复被推荐。 第 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