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菲直接聘雇计画联合执行网领
2003年03月20日

中菲直接聘雇计画联合执行网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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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菲律宾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与驻台北马尼拉经济文化办事处,在此共同宣告中菲直接聘雇计划联合执行纲领,其内容如下:壹驻菲律宾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应与台湾方面之主管单位密切合作,负责下列事项:一保证严格审核雇主之聘雇许可申请案。二对使用本计划聘雇劳工之雇主应发给核准函,并要求其按照规定招募劳工。三对使用本计划聘雇劳工之雇主,应简化其申请文件。四由本计划聘雇之菲籍劳工,应受台湾劳动法令之保障。五由本计划聘雇之菲籍劳工,应便利其申请签证程序。六应设置有效之劳资争议处理机制。七当地主管机关于处理劳资争议期间内,应予以协助劳工暂时收容事宜。准此,驻菲律宾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应与台湾之相关单位密切合作。
  
  贰驻台北马尼拉经济文化办事处应负责下列事项:一雇主聘雇专门性、技术性及非技术性劳工部分:一–1 应透过当地宣传或广告、宣导会及实地拜访,对未来雇主宣扬直接聘雇计划观念。
  
  一–2 应保证提供之招募机制符合使用本计划之合法雇主之人力需求。一–3 应保证持续提供人力资料库中求职者予使用本计划之雇主。一–4 应协助聘雇及文件审核事宜予使用本计划之劳工。一–5 应对有意透过本计划聘雇菲劳之雇主进行认证手续。二处理指名聘雇之家庭帮佣及监护工部分:二–1 应保证提供指名聘雇机制,能处理台湾雇主聘雇符合下列资格之家庭帮佣或监护工之聘雇文件申请案:
  
  1.1 因雇主自他国派遣或调动至台同行之劳工。1.2 未透过任何人力仲介业者自行取得海外工作机会之劳工。二–2 应依前项 1.1及 1.2内容,对使用指名聘雇程序机制之台湾雇主及家庭帮佣或监护工予以认证并确认其合法性。
  
  三一般负责事项:三–1 应提供在地服务,项目如下:1.1 应雇主要求,提供翻译服务。1.2 应雇主要求,提供谘询服务。1.3 协助劳工了解工作国之法令规定。1.4 协助劳工取得财务赔偿,如储蓄金、劳健保给付。1.5 遣送因劳动契约期满或终止之劳工回国。三–2 设立与台湾主管机关之沟通管道,以确保本计划得以适当推行。三–3 保证劳工在台工作期间,遵守台湾法令、忠实履行劳动契约且不逃跑。
  
  三–4 劳工与雇主在台工作遇有劳资争议时,应依台湾之法律处理。三–5 出面处理不具健保资格之劳工在台期间之医疗费用。准此,驻台北马尼拉经济文化办事处应与菲律宾政府之主管机关密切合作。菲律宾劳工就业部海外就业署应另行制订本计划之执行细节。本纲领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得于三十日前通知他方终止之。
  
  本纲领于西元二○○三年三月二十日订于台北。驻菲律宾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代表罗致远驻台北马尼拉经济文化办事处代表EDGARDO V. ESPINOSA见证人:中华民国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主任委员陈菊菲律宾劳工就业部部长PATRICIA A. STO TOM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