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奖助条例
2003年01月2日

出版奖助条例


  
  第 1 条
  
  本条例依出版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行政院新闻局,对于出版事业或出版品之奖助,依本条例之规定。
  
  第 3 条
  
  本条侧称出版事业者,指依出版法第九条及第十六条规定核准登记之出版事业;称出版品者,依出版法第一条及第二条之规定。
  
  第 4 条
  
  出版事业或出版品之奖励及补助,由行政院新闻局编列预算,每年分项、分期办理之。
  
  第 5 条
  
  出版事业或出版品之奖励或补助,须合于出版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并在最近一年内未受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至第五款或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之处分。
  
  第 6 条
  
  出版事业或出版品之奖励方式如左:
  
  一发给奖状。
  
  二发给奖座。
  
  三发给奖金。
  
  第 7 条
  
  出版事业或出版品之补助方式如左:
  
  一重要学术专门著作出版之补助。
  
  二优良出版品输出国外邮资或运费之补助。
  
  三出版事业参与文化交流活动之补助。
  
  第 8 条
  
  出版事业或出版品之奖助案,由行政院新闻局邀请专家、学者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定之。
  
  第 9 条
  
  行政院新闻局,对于出资奖助出版事业或出版品者,得给与第六条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奖励。
  
  第 10 条
  
  华侨在国外经营之出版事业或发行之出版品,经驻外机构推荐者,得准用本条例关于奖助之规定。
  
  第 11 条
  
  本条例之规定,于地方政府办理该管出版事业及出版品之奖助准用之。
  
  第 12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