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奖助出版文化资产相关著作办法
2002年06月14日

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奖助出版文化资产相关著作办法


  
  第 1 条
  
  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为奖助国内文化资产相关著作之出版,以提升文化资产保存维护传承及推广,特依文化艺术奖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办法之奖助对象,为具有中华民国国籍或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一年以上者。
  
  第 3 条
  
  本办法奖助事项如下,并限于未曾出版之著作:
  
  一文化资产之调查与整理。
  
  二文化资产之保存与维护。
  
  三文化资产之传习与推广。
  
  四文化资产之展示与鉴赏。
  
  五文化资产之经营与管理。
  
  六其他有关文化资产保存维护之研究。
  
  前项所称文化资产,依文化资产保存法之规定。
  
  第 4 条
  
  奖助以发给奖助金为之,每著作以新台币参拾万元为上限。
  
  第 5 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之著作,得向本会申请奖助,著作人并应检具下列文件:
  
  一申请奖助之著作稿。
  
  二申请表及推荐表各乙份。
  
  三身分证明影本。
  
  著作稿应为依一般出版品格式编辑之手稿或打字稿;以外文撰写者,须检附中文提要。
  
  共同著作者,应由所有著作人联名申请之。
  
  申请人应于每年二月一日至二十八日、九月一日至三十日期间向本会提出申请,每次申请以一种著作为限。
  
  第 6 条
  
  奖助之评审,由本会就申请案进行初审,并聘请相关学者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决审。
  
  第 7 条
  
  申请人应于本会核定奖助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著作出版。如有特殊情形未能如期完成出版者,应以书面向本会申请延期,至多延长一个月。
  
  奖助金额于申请人著作完成出版后,检附出版之著作及领据送交本会办理核销及拨款手续。
  
  第 8 条
  
  受奖助出版之著作,应印制国家图书馆之国际标准书号 (ISBN) 及预行编目 (CIP),注明接受本会奖助之意旨;并应由已立案之国内外出版社发行。
  
  第 9 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销奖助及追回奖助金:
  
  一申请人对于出版之著作未拥有著作权者。
  
  二同一著作已获其他奖助或研究经费者。
  
  三著作有抄袭情事者。
  
  四奖助著作逾期四个月未出版者。
  
  五违反相关法规者。
  
  第 10 条
  
  受奖助出版之著作,本会得视需要办理相关发表会或研讨会。
  
  前项著作之著作人,应参与前项发表会或研讨会。
  
  第 11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