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督学服务规则
2002年02月26日

教育部督学服务规则


  
  第 1 条
  
  本部督学负责全国教育之视察与指导事宜。其出外视导及在部工作,除依照本部处务规程及分层负责明细表之规定外,依本规则办理。
  
  第 2 条
  
  督学之定期视导,得依分区或分类行之,以每学期视导一次为原则;特殊视导及专案调查,依部次长临时派遣行之。
  
  第 3 条
  
  督学视导之区域、对象、目标、期间及其任务之分配,由督学拟具视导计划,报请部长核定实施。
  
  第 4 条
  
  督学于出发前应依据视导计划所订项目,征询各有关单位意见,制列要点,签请部次长核定,召集视导会议,就视导规画及进行事项为出发前之指示。
  
  前项视导会议,各有关单位主管人员均应出席参加。
  
  第 5 条
  
  督学出发前,应依视导计划,拟定视导行程表,签请部次长核定。
  
  第 6 条
  
  督学出发前,得依事实需要,领用密码电本、印电纸、护照及其他必需公用物品。
  
  前项密码电本护照及用余印电纸,返部时仍应缴回。
  
  第 7 条
  
  督学出发视导,得于必要时,签请部长派遣佐理人员同行。
  
  第 8 条
  
  督学视导学校时应注意办理左列各项:
  
  一到校后应与校长及单位主管晤谈,并听取其简报以了解学校一般概况。
  
  二巡视学校环境、校区、校舍、运动场所以及一般教育设备,对于图书实验 (习) 仪器尤应详加审查。
  
  三调阅学校各项规章簿册文件纪录表报,教师研究成果及学生作业,以明实情。
  
  四了解教学实况,于必要时,得查点学生名额或就学生之课业予以抽查或抽考,并得变更授课时间。
  
  五约集行政与学术主管及有关人员座谈。交换意见,发掘问题,并共商教育改进事宜。
  
  六审阅所填之视导要项及表格内容,并一一查询改正与补充,以求正确,携回参考。
  
  视导应以教育内容为重点,注意五育并进,术德兼修,教学研究与服务功能之发挥及物质与精神建设之兼筹并顾。
  
  第 9 条
  
  督学视导本部直属机构时,应注意左列各项:
  
  一其所订之施政计划是否切实执行,预算执行是否符合规定,均应详予查核。
  
  二其组织与人员编制是否健全,功能能否发挥,有无应行改进之处。
  
  三其主管业务之推展,组织功能之运用,未来发展之趋势,分别加以了解,并搜集有关统计资料。
  
  第 10 条
  
  督学到达视导目的地时,应注意左列各项:
  
  一应与当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与教育有关人员接洽讨论,并得参加各种教育集会,藉知当地教育过去之历史,现在之实况及将来之计
  
  画。
  
  二各种教育计划是否适合当地需要,及其实施状况是否与原定计划相符,应分别查核指导。
  
  三地方教育经费有无妥善之筹划与运用之办法,及其支配之是否适当,应详查报核。
  
  四调阅地方教育视导人员报告,应就其成绩最优最劣者加以复核,必要时得会同地方教育视导人员及设有师范学院地方之辅导人员,对于成绩低劣者拟具办法,指导其改进,并将成绩优良学校之事实尽量介绍。
  
  五视导完毕后,应约集当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与教育有关各人员座谈,商讨一切改进事宜。
  
  六关于各地教育实际资料及重要统计,应随时搜集送部参考。
  
  第 11 条
  
  督学视导时,应遵照部长指示及参照有关资料,阐扬三民主义,宣导国家教育政策。
  
  第 12 条
  
  督学视导时,遇有违反教育法令事件,应随时纠正,报部核备。
  
  第 13 条
  
  督学在外视导时,应随时与督学室保持联系;如因病或特殊事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报部请假。
  
  第 14 条
  
  督学应于视导结束时缮具详细报告及表册,并附改进意见及应行奖惩事项,送请部次长核定后,分请有关单位办理,遇有特殊事项,得随时专案报核。
  
  前项报告及表册,应于回部后一个月内办竣,并须本人签名盖章,如系机密事件,应亲笔缮写。
  
  第 15 条
  
  督学视导结束回部时,由部次长召集视导会议,各单位主管人员均应出席。
  
  第 16 条
  
  督学出外视导旅费报销,应于回部后十五日内办竣,其应支交通食宿等费,均依照国内出差旅费规定核实支给。
  
  第 17 条
  
  督学在部期间,应在督学室办公,商讨视导方法及其他教育上实际问题,并随时与各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必要时得由部长派兼其他职务。
  
  第 18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