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政府(行政)办公系统公文处理质效考评办法的通知
伊政办发[2009]18号2009年03月26日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政府(行政)办公系统公文处理质效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针对当前在公文处理中存在的诸多影响质量效率和规范化的实际问题,为切实加强政府(行政)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管理,提高公文运行质量效率,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室决定对各地、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行政办公系统公文处理质效实行考评通报制度。现将《全市政府(行政)办公系统公文处理质效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全市政府(行政)办公系统公文处理质效考评办法

  
  为提高全市政府(行政)办公系统公文质量和办公效率,促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黑龙江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伊春市人民政府(林管局)会议及公文办理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
  
  二、考核标准
  
  (一)公文报送
  
  1、所报公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文,并扣分:
  
  (1)多头主送,扣1分。
  
  (2)抄送给领导个人,扣1分。
  
  (3)“请示”、“报告”不分(①以“报告”代“请示”;②以“请示”代“报告”;③“请示”、“报告”混用),扣2分。
  
  (4)“请示”一文多事,扣1分。
  
  (5)“请示”内容不明确,模棱两可,含混不清,扣2分。
  
  (6)结构混乱、条理不清、表述不明的,扣2分。
  
  (7)字体不规范扣1分。
  
  (8)字号不规范扣1分。
  
  (9)不加盖印章,扣1分。
  
  (10)公文标题不准确、不简洁,扣0.5分。
  
  (11)版记格式不正确、要素不全或要素标识不规范,每项扣0.5分。
  
  2、所报公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
  
  (1)公文版面格式不规范,扣1分。
  
  (2)公文正文行距、字距不规范,扣1分。
  
  (3)发文字号编写或标识不规范,扣0.5分。
  
  (4)上行文未注明签发人的,扣1分。
  
  (5)文种使用不恰当,扣1分。
  
  (6)直接送市政府(林管局)领导个人,后转文电科处理的,扣3分。
  
  (7)“请示”未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的,扣0.5分。
  
  (8)附件不齐全或标注不规范的,扣1分。
  
  (9)成文日期不规范,扣1分。
  
  (10)主题词标注不正确,扣0.5分。
  
  (11)无页码标识或页码标识(按单、双面页码标识要求)不规范的,扣1分。
  
  (二)文件制发
  
  1、所报拟发公文代拟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文,并扣分:
  
  (1)应经相关部门会签而未会签的,扣1分。
  
  (2)属规范性文件,应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而未审核的,扣1分。
  
  (3)属规范性文件,未附带“起草说明”和“要点解读”的,每缺一件,扣2分。
  
  (4)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扣2分。
  
  (5)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扣2分。
  
  (6)引文来源不准,模棱两可,扣2分。
  
  (7)“请示”与“报告”混杂使用,扣3分。
  
  (8)结构混乱、条理不清、表述不明的,扣3分。
  
  (9)语句不通,词不达意,扣2分。
  
  (10)代拟稿主、附件不全,发送范围不明确的,扣1分。
  
  (11)未经拟稿单位办公室审核,扣1分;未经拟稿单位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审阅,扣1分;未经市政府办相关科室审核,扣1分。
  
  (12)《拟发公文申报单》中本部门领导审核签字栏内非领导本人真实签字的,扣2分。
  
  2、拟发公文代拟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
  
  (1)填写《拟发公文申报单》中“文件标题”、“主送”、“抄送”、“拟稿单位名称”、“拟稿人”、“联系电话”内容,每空一项,扣0.5分。
  
  (2)涉密公文代拟稿,未注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的,扣0.5分;应注明急缓程度(急、特急)而未注明的,扣0.5分。
  
  (3)非紧急特殊情况,未经文电科审核,先将代拟稿送市领导签发的,每件扣4分。
  
  (4)代拟稿标题不简洁,概括不准确的,扣0.5分。
  
  (5)病句、错别字、标点错误较多,一件累计3处以上,扣1分。
  
  (6)人名、地名、数字、计量单位、结构层次序数、专用术语、机构名称、引文等不正确、不规范的,一处扣0.5分,一件5处以上扣3分。
  
  (三) 电子公文接收
  
  1、未按要求(电子公文传输人员必须保证每个正常工作日上午9-10时、下班前,下午3-4时、下班前上机查收电子公文)操作,发现一次扣2分。
  

2、电子公文自发出时间起,超出24小时仍不接收的(以签收时间为准),每延误一天,扣1分。
  
  3、接到紧急电子公文接收短信提示或催收电话后,电子公文传输人员未在1小时内上机接收,扣2分;因此而延误公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分。
  
  4、在规定时间内接收电子公文,但未签收的,视为未接收电子公文,扣2分。
  
  5、更换电子公文传输人员,未及时向市政府办文电科报告,并提供新上岗人员的相关资料(职务、姓名、性别、年龄、单位电话、住宅电话、手机)的,扣2分。
  
  6、电子公文传输人员手机号码变更,未及时向市政府办文电科报告,并提供新的资料的,扣2分。
  
  7、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或接收设备出现故障,不及时与市政务信息化中心联系并维修,或因接收设备缺纸、缺墨等原因,影响电子公文传输的,扣2分。
  
  (四)公文运行
  
  1、不履行公文运行交接手续,扣1分。
  
  2、未经市政府办文电科登记和市政府办主管主任分拨,直接送市领导批示,市领导要求返回文电科办理的,每件扣4分。
  
  3、批办件未在规定时限内(平件7天,急件2天,特急件当天)处理完毕而误期的,每件每延时1天扣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加扣5分。
  
  4、批办件在处理过程中有困难,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但未及时向市政府办文电科回复情况,或未按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延误文件处理的,每件扣3分。
  
  5、传阅件未在规定时限内( 5个工作日)处理完毕,亦未向市政府办文电科说明情况而误期的,每件每误时1天扣0.5分;误时3个工作日以上,每件每耽误一天,扣1分。
  
  6、因本单位领导外出,而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文件阅批,亦不及时将传阅件退回,滞留3天以上的,每件每误时1天扣1分。
  
  7、对会议通知理解有误,或处理缓慢,致使本单位参会人员未按时参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扣4分。
  
  8、因文秘人员工作失误,公文管理混乱,造成文件遗失、严重误事等不良后果的,每件扣5分。
  
  9、公文滞传、积压严重(批办件超期3天以上,传阅件超期5天以上),多次催促仍不返还的,每件扣5分。
  
  三、考核办法
  
  (一)以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公文和拟发公文代拟稿以及公文运行、电子公文接收情况为依据,报送的每件公文和拟发公文代拟稿以及每件公文运行、每次电子公文接收的单件成绩均以100分计算,采取平时积累、单件记录、逐月累计的方式,对各部门、各单位公文处理工作情况予以考评,每季通报一次积分情况,年终以综合成绩评先表彰。
  
  (二) 各部门、各单位的公文报送、拟发公文代拟稿报送、公文运行、电子公文接收等各单项成绩计算公式为:单项成绩=单项单件得分之和÷单项总件数;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公文报送成绩+拟发公文代拟稿成绩+公文运行成绩+电子公文接收成绩)÷4 。
  
  (三)考核综合成绩以100分为满分,依据得分次序评定档次,80分以上为优胜单位,79分至70分为达标单位,69分以下为未达标单位。
  
  (四)考核评比分县(市)区局和委办局两部分,分别按综合成绩确定优胜单位、达标单位和未达标单位。
  
  (五)考核评比工作由市政府办文电科组织实施,考核评比结果由市政府办向全市通报。
  
  本办法由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市政府(林管局)办公室审核代拟文稿工作规范
  
  2、市政府(林管局)办公室收文办理工作规范
  
  附件1:
  
  市政府(林管局)办公室审核代拟文稿工作规范
  
  代拟稿是指市直部门包括林管局所属部门(以下简称市直部门)拟以市政府、林管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不相隶属机关拟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市政府办公室机关科室拟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文稿。
  
  具体工作由秘书科、林业科、文电科负责。
  
  一、代拟稿受理条件
  
  (一)市直部门或不相隶属机关报给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或林业科的代拟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代拟稿必须符合公文审批程序和行文规则。
  
  2、代拟稿必须经拟稿单位分管业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或主管办公室领导签署意见。
  
  3、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代拟稿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协商、会签,达成一致意见,由各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4、代拟稿主、附件必须齐全,发送范围必须确定。
  
  5、紧急文件应标明具体时限要求及原因,根据紧急程度标明“急件”、“特急件”。
  6、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稿,应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附定密依据;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标明是否可在网上公开。
  
  7、代拟稿涉密的应为打印件,并附电子版;非涉密的用公文传输系统传输。
  
  8、需自带文件的,应注明原因、份数和带文时间。
  
  秘书科、林业科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代拟稿要履行签收手续。
  
  (二)秘书科、林业科转给文电科的代拟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市直部门或不相隶属机关代拟稿,须经办公室秘书科或林业科对其从政策和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核修改,并签署审核意见。
  
  2、办公室秘书科、林业科的代拟稿,须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批示。
  
  3、文稿主附件必须齐全,发送范围必须确定。
  
  4、紧急文件应标明具体时限要求及原因,根据紧急程度标明“急件”、“特急件”。
  
  5、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稿,应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附定密依据;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文稿,应标明是否可在网上公开。
  
  6、文稿应为打印件,附电子版。
  
  7、需自带文件的,应注明原因、份数和带文时间。
  
  文电科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代拟稿要履行签收手续。
  
  (三)办公室其他科室转给文电科的代拟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须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或主任签署意见。
  
  2、文稿主附件必须齐全,发送范围必须确定。
  
  3、紧急文件应标明具体时限要求及原因,根据紧急程度标明“急件”、“特急件”。
  
  4、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稿,应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附定密依据;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文稿,应标明是否可在网上公开。
  
  5、文稿应为打印件,附电子版。
  
  6、需自带文件的,应注明原因、份数和带文时间。文电科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代拟稿要履行签收手续。
  
  二、审核程序
  
  (一)市直单位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不相隶属机关拟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的代拟稿审核,按下列程序运行:
  
  1、送秘书科或林业科相关秘书初核。
  
  2、转文电科交由核稿人员审核,再经科长复核。
  
  3、送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
  
  4、按规定公文审批权限,分别报办公室主任、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市长签发。
  
  (二)对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以市直部门名义下发的文件,按下列程序审核:
  
  1、送秘书科或林业科相关秘书初核。
  
  2、送分管副秘书长或市长助理审核。
  
  3、报分管副市长签批。
  
  4、转拟稿单位发出。
  
  (三)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拟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代拟稿,按下列程序审核:
  
  1、办公室相关科室代拟稿。
  
  2、经办公室分管拟稿科室副主任审批后送文电科。
  
  3、经文电科核稿人员初核,再经科长复核后送办公室分管文件审核副主任审核。
  
  4、报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秘书科、林业科秘书初核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 秘书科或林业科相关秘书初核拟发文稿,重点要把好政策关、行文关、内容关。具体初核内容是:
  
  1、是否有必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2、是否符合公文审批程序和行文规则,拟稿单位是否审核并按要求履行了领导核签手续,需要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的,是否经过协商、会签并达成一致意见。
  
  3、标题、主送、抄送范围等是否符合文种要求,主件、附件是否完备,是否附有必要的背景材料,是否留有拟稿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4、代拟稿所提情况是否属实,措施是否可行,条理是否清晰,表意是否明确;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是否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等。
  
  经初核,对符合要求的,由初核人员进行代拟稿签收登记,并补充完善《拟发文件申报单》(包括:发文名义、标题、密级、紧急程度、可否公开、主送、抄送、发文理由及需要说明的情况),然后对代拟稿进行整理,打印清样,签署初核意见后,转交文电科。
  
  对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并提出处理意见后,退回拟稿单位,责成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修改、完善。退稿两次以上的,要及时向拟稿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说明情况。
  
  (二)秘书科、林业科审核代拟稿有关要求。
  
  1、接到拟发公文后,一般情况下应当时略审,提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意见,最迟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意见。代拟稿具备受理条件后,正式受理。从受理之日起,平件要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急件当天审核完毕,特急件随到随办。
  
  2、市直单位起草的公文代拟稿,需要会签的,一般应由拟稿单位负责,与各有关部门进行会签;如果发文时间要求较急且会签难度较大,可请审核秘书直接组织会签,必要时,可提请有关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市长助理召开会议协调会签。
  四、文电科审核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文电科核稿人员初核。
  
  1、登记。对办内各科室转来的符合受理条件的代拟稿进行微机登记,并输入受理时间、文件标题、拟稿单位、文种、密级、紧急程度、主送单位、抄送单位、主附件页数等内容。在文件运转过程中,随时填写运转记录。
  
  2、初核的主要内容。
  
  (1)遣词造句是否符合语法,标点是否正确,语言逻辑是否严谨。
  
  (2)人名、地名、数字、计量单位、结构层次序数、专用术语、机构名称、引文等是否准确、规范。
  
  (3)公文文稿、标题、主送单位、抄送单位、密级、紧急程度、主题词等是否符合规定。
  
  3、时限要求。严格按时限要求审核公文代拟稿,紧急文件随来随办,平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4、质量要求。
  
  (1)体例格式比较规范,遣词造句符合语法,标点使用正确。
  
  (2)人名、地名、专业术语、计量单位、数字(特别是按法定计量单位转换后的数字)准确、规范。
  
  (3)结构层次序数规范,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4)机构名称规范。使用简称,一般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中文译名。
  
  (5)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再次引用时,可直接引用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6)主题词标注规范。主题词按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的顺序标引,主题词的最后是反映公文种类的词。
  
  (7)主送单位、抄送单位标注清楚、规范。主送单位的全称、特称、单称概念,均应使用统一的文字表达形式,不得前后不一;抄送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依上级机关、平行机关、下级机关次序排列,同一层次的抄送机关依党、政、军、群顺序排列。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另起一行列于抄送机关最后。
  
  (8)秘密公文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
  
  (9)紧急文件根据紧急程度标注“急件”、“特急件”等。
  
  (10)可以在网上公开的文件加盖“公开”印记。
  
  (11)原则上初核后的代拟稿及誊清后的代拟稿不应出现错别字。
  
  5、确定文种并打印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审批单。
  
  6、将文件审批单及代拟稿主附件一并送科长进行复核。
  
  (二)文电科科长复核。
  
  1、复核主要内容。负责对拟发公文的行文关、政策关、法律关、内容关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
  
  (1)代拟稿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现行的方针、政策,与省委、省政府发布且仍在执行的政策、规定有无矛盾。
  
  (2)代拟稿观点是否正确,结构层次是否严谨,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等。
  
  (3)文种使用是否正确,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4)字词是否规范,标点是否正确,语言逻辑是否严谨。
  
  (5)人名、地名、数字、引文、结构层次序数、计量单位、机构名称等是否准确、规范。
  
  (6)紧急程度确定是否适当,主题词标注是否符合要求,上行文是否注明签发人,请示类公文是否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秘密公文是否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等。
  
  2、时限要求。
  
  严格按时限要求审核公文代拟稿,紧急文件随来随办,平件在1个工作日内办完。
  
  3、质量要求。
  
  (1)公文文种使用恰当。公文文种应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2)公文格式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篇幅力求简短。
  
  (3)标题简洁,概括准确。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
  
  (4)表述准确,字词规范,标点正确,语言逻辑严密。
  
  (5)人名、地名、数字、引文、结构层次序数、计量单位、机构名称准确、规范。
  
  (6)紧急程度确定适当。
  
  (7)秘密公文密级和保密期限标注符合规定。
  
  4、对审核修改后的代拟稿,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办分管副主任审核。
  
  (三)送审。
  
  1、初核人员将科长审核过的代拟稿,送办分管副主任审核后,送办主任或秘书长、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如送审代拟稿由领导秘书或其他工作人员转呈时,应请收件人签收。
  
  2、对呈送领导审批的文件,要及时催促领导秘书提醒领导审批,属急件、特急件的,按时限要求跟踪催促;属平件的,送领导两天后进行催促,原则上每过两天催促一次,防止审批时间过长。遇有审批文件领导公出等特殊情况,及时与有关科室沟通或向分管副主任请示报告。
  3、对送审过程中出现的情况,特别是领导有要求和批示的,及时向办分管副主任汇报。
  
  (四)送印。
  
  初核人员对领导签发的代拟稿进行检查整理后,5分钟内送科长签署送印意见。10分钟内送印,并与发文人员认真履行交接手续。
  
  附件2:
  
  市政府(林管局)办公室收文办理工作规范
  
  收文办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对上级机关、市直部门包括林管局所属部门(以下简称市直部门)、县(市)区(局)及有关单位送市政府、林管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进行签收、登记、分转、拟办、催办等工作。
  
  一、文电科收文办理程序
  
  (一)文件的签收、登记
  
  1、收到文件要认真核对封皮号,清点文件件数,严格履行收签手续。
  
  2、对各级各类来文进行拆封。拆封时应小心谨慎,避免损坏和漏拆文件。拆封后,要仔细清点文件的份数,检查文件是否完整,如发现漏盖公章、缺页、缺附件的公文,要及时与来文单位联系,要求其补齐。
  
  3、按收文顺序逐件将收文日期(紧急、重要公文为防止出现疑问应注明具体时间)、来文单位、文号、标题、密级、份数进行详细的计算机登记。无标题的,要根据来文内容进行摘要。
  
  4、要做到随收随登,不漏、不压、不丢失。
  
  (二)文件的审核
  
  1、对市直部门或县(市)区(局)呈报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中存在“一文多事”、“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未注明签发人等问题的,要与报文单位沟通,说明情况后将文件退回报文单位按规定重新呈报。
  
  2、对乡(镇)政府、林场(所)、民营企业等非市政府直属单位越级上报市政府且不符合越级行文条件的文件,按有关规定提出建议,报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批后,附条说明理由,退回来文单位。
  
  (三)文件的分转、办理、归档
  
  1、对收到的各类文件,要仔细阅读文件内容,弄清具体工作要求、涉及的工作部门后,准确提出分转办理意见。
  
  (1)对收到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省森工总局主送市政府、林管局及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进行登记后,送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签署分拨意见,然后由文电科按分拨意见分别送市政府相关领导秘书,由秘书签收并送至领导阅签。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省森工总局抄送市政府、林管局及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含《省政府令》、《内部情况通报》等文件)进行登记后,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签署分拨意见后,分送市政府、林管局相关领导及市长助理、秘书长或副秘书长阅知。
  
  (2)对省政府部门主送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根据文件内容和工作职责,原则上直接分转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如遇特殊情况,根据文件内容和工作职责,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提出分拨意见,送市政府相关领导阅签;省政府部门抄送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根据文件内容直接分送有关领导阅知。
  
  (3)对市直部门和各县(市)区(局)上报市政府的文件,文电科签收登记后,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根据文件内容和工作职责签署意见,予以分拨;抄送件直接分送市政府有关领导。
  
  (4)审计报告,由文电科签收登记后,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签署分拨意见,分送市政府相关领导阅签。
  
  (5)市人大、市政协文件分转市政府办公室联络科办理。
  
  (6)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会议及活动的请柬或邀请函,明确邀请市政府主要领导的,分转办公室常务秘书室办理;写明领导姓名或会议、活动涉及领导比较明确的,根据工作职责分转办公室相关秘书办理;同时邀请两位以上领导或会议、活动涉及领导分工不明确的,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秘书长协调处理。邀请办公室领导参加会议及活动的会议通知、请柬或邀请函,直送办公室主任阅签。
  
  (7)市政府各驻外办事处来文,先送办驻外机构管理科登记,再由驻外机构管理科送文电科履行收文阅签程序。
  
  (8)省政府部门转来的上访信件,原则上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签署意见,分拨给市政府相关领导阅签,对口部门办理;省信访办以正式文件转来的上访信件,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签署意见,分拨给市政府分管信访领导阅签,转市信访办处理。
  
  (9)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及其他省、市领导或其他人员来我市考察工作的函件,填写文件审批单送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批,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来办公室考察工作的函件,直送办公室主任阅签,接待科及相关科室办理。
  (10)所有简报、资料按内容直接分送给有关领导及相应科室。
  
  2、上述文件确定分转单位后,应在文件右上角加盖收文分转专用章,并与相应科室严格履行收签手续。
  
  3、绝密文件在分转、传递时要加盖“绝密件”专用章,按有关规定不得进行复印,采取专人专递的办法,传递时要严格履行收签手续。需要进行存档的应通知分转部门及办内科室办结后将文件返还。
  
  4、对收到的文件、电报,平件要在4小时内完成拆封、登记、阅读和分转工作,急件在1小时内完成登记、分转工作,特急件在30分钟内完成登记、分转工作,并电话通知有关部门及办内科室人员取回;对领导临时交办分转的特急件,按领导要求的时限办理。其中急件、特急件应加盖“急件”、“特急件”专用章。
  
  5、对非日常工作时间市政府总值班室收到的文件、电报,值班人员要向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报告,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根据文电内容和急缓程度等有关情况确定处理意见。对急需处理的,由值班人员通知文电科履行公文阅签办理程序;应报送市领导批办的,由文电科安排文书送市领导阅批,并根据批示意见办理。可暂缓办理的,由总值班室上班后连同封皮一并送交文电科处理。
  
  6、对归档的文件要按单位、文件号、时间顺序排列;卷内目录要求微机录入,一式2份;严格按照归档文件类目及保管期限要求立卷。
  
  7、为方便查询,签收、分转登记簿要保存2年。
  
  二、市政府领导秘书收文办理程序
  
  市政府领导秘书接收文电科转来的文件,应及时做好登记(包括注明来文机关、收文时间、文件标题、分拨去向等),及时转送市领导阅签,及时将市领导阅签后的文件返回文电科。市领导对阅签件签署明确意见的,对口秘书要予以跟踪督办,并适时向市领导反馈落实情况,直到办结。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政府(行政)办公系统公文处理质效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针对当前在公文处理中存在的诸多影响质量效率和规范化的实际问题,为切实加强政府(行政)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管理,提高公文运行质量效率,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室决定对各地、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行政办公系统公文处理质效实行考评通报制度。现将《全市政府(行政)办公系统公文处理质效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全市政府(行政)办公系统公文处理质效考评办法

  
  为提高全市政府(行政)办公系统公文质量和办公效率,促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黑龙江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伊春市人民政府(林管局)会议及公文办理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
  
  二、考核标准
  
  (一)公文报送
  
  1、所报公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文,并扣分:
  
  (1)多头主送,扣1分。
  
  (2)抄送给领导个人,扣1分。
  
  (3)“请示”、“报告”不分(①以“报告”代“请示”;②以“请示”代“报告”;③“请示”、“报告”混用),扣2分。
  
  (4)“请示”一文多事,扣1分。
  
  (5)“请示”内容不明确,模棱两可,含混不清,扣2分。
  
  (6)结构混乱、条理不清、表述不明的,扣2分。
  
  (7)字体不规范扣1分。
  
  (8)字号不规范扣1分。
  
  (9)不加盖印章,扣1分。
  
  (10)公文标题不准确、不简洁,扣0.5分。
  
  (11)版记格式不正确、要素不全或要素标识不规范,每项扣0.5分。
  
  2、所报公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
  
  (1)公文版面格式不规范,扣1分。
  
  (2)公文正文行距、字距不规范,扣1分。
  
  (3)发文字号编写或标识不规范,扣0.5分。
  
  (4)上行文未注明签发人的,扣1分。
  
  (5)文种使用不恰当,扣1分。
  
  (6)直接送市政府(林管局)领导个人,后转文电科处理的,扣3分。
  
  (7)“请示”未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的,扣0.5分。
  
  (8)附件不齐全或标注不规范的,扣1分。
  
  (9)成文日期不规范,扣1分。
  
  (10)主题词标注不正确,扣0.5分。
  
  (11)无页码标识或页码标识(按单、双面页码标识要求)不规范的,扣1分。
  
  (二)文件制发
  
  1、所报拟发公文代拟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文,并扣分:
  
  (1)应经相关部门会签而未会签的,扣1分。
  
  (2)属规范性文件,应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而未审核的,扣1分。
  
  (3)属规范性文件,未附带“起草说明”和“要点解读”的,每缺一件,扣2分。
  
  (4)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扣2分。
  
  (5)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扣2分。
  
  (6)引文来源不准,模棱两可,扣2分。
  
  (7)“请示”与“报告”混杂使用,扣3分。
  
  (8)结构混乱、条理不清、表述不明的,扣3分。
  
  (9)语句不通,词不达意,扣2分。
  
  (10)代拟稿主、附件不全,发送范围不明确的,扣1分。
  
  (11)未经拟稿单位办公室审核,扣1分;未经拟稿单位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审阅,扣1分;未经市政府办相关科室审核,扣1分。
  
  (12)《拟发公文申报单》中本部门领导审核签字栏内非领导本人真实签字的,扣2分。
  
  2、拟发公文代拟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
  
  (1)填写《拟发公文申报单》中“文件标题”、“主送”、“抄送”、“拟稿单位名称”、“拟稿人”、“联系电话”内容,每空一项,扣0.5分。
  
  (2)涉密公文代拟稿,未注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的,扣0.5分;应注明急缓程度(急、特急)而未注明的,扣0.5分。
  
  (3)非紧急特殊情况,未经文电科审核,先将代拟稿送市领导签发的,每件扣4分。
  
  (4)代拟稿标题不简洁,概括不准确的,扣0.5分。
  
  (5)病句、错别字、标点错误较多,一件累计3处以上,扣1分。
  
  (6)人名、地名、数字、计量单位、结构层次序数、专用术语、机构名称、引文等不正确、不规范的,一处扣0.5分,一件5处以上扣3分。
  
  (三) 电子公文接收
  
  1、未按要求(电子公文传输人员必须保证每个正常工作日上午9-10时、下班前,下午3-4时、下班前上机查收电子公文)操作,发现一次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