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海事法院审判人员等处理海事案件登外轮问题的通知
法[经]发[1986]30号1986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海事法院审判人员等处理海事案件登外轮问题的通知


  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
  
  为了便于及时处理涉外海事案件,现根据1981年6月4日国务院国发〔1981〕99号文件批准的《登外轮人员审批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对海事法院审判人员等处理海事案件登外轮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事法院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和司法警察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需要登外轮时,凭海事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公务证》并着国家规定的法院制服登轮;随同办案人员登轮的翻译、鉴定人员凭海事法院的通知书登轮。海事法院应事先将登轮时间和人数通知边防检查站。
  
  《执行公务证》在有效期限内使用。
  
  二、海事法院在内河对外开放港口登外轮处理案件时,此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登外轮的海事法院办案人员和翻译、鉴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国发〔1981〕99号文件批准的《登外轮工作人员守则》。
  
  特此通知,望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