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侨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为辅导侨生社团,加强联系,增进友谊与研究学术,藉以培养领导才能,及良好学习风气起见,特订本办法。 第 2 条 侨生社团得就下列原则组设之: 一学校性社团每校一个,应冠以学校名称,由肄业学校辅导筹组成立后函转本会备查。 二地区性社团每一侨居国家或地区一个,应冠以国家或地区名称由本会辅导设立。 三学术性及综合性社团,侨生得视实际需要报请肄业学校及本会辅导设立。 四各种社团申请登记最少须有侨生二十人以上联名发起组设。 五侨生社团虽经学校成立,本会辅导组设,但均非社会团体未经核可,不得自行对外行文及活动。 第 3 条 侨生社团之组设,应分别向肄业学校及本会申请登记。 第 4 条 凡经核准登记组设之侨生社团,均应接受肄业学校及本会暨有关机关之辅导。 第 5 条 侨生社团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大会闭幕后日常事务则由干事会负责处理。 第 6 条 侨生社团干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干事七至十一人组织之。 干事之任期,交接及职掌等分别如下: 一任期为一学年,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每年五月间为改选期,连选得连任。 二新旧任干事应在新干事选出后一周内交接完毕,并分报肄业学校及本会。 三职掌分配: (一) 总干事 (团长、社长、或会长) 一人由干事互选之,综理日常事务。 (二) 副总干事一至三人,由总干事提名经干事会决定之,协助总干事办理日常事务。 (三) 干事分掌各股事务。 (四) 总干事必要时得聘请助理干事若干人协助干事办理各股事务,其任期亦为一学年,必要时总干事得随时解聘之。侨生社团职员一律为无给职。 第 7 条 侨生社团经费来源与处理原则: 一经费以自筹为原则,必要时得向会员征收会费其金额由会员大会决定之。 二社团活动等费用,如确有困难,得依照规定向本会申请酌予补助,但必须于期前十天用正式书面 (盖社团印章及负责人签章) 向本会申请之,学校性社团须由学校核转,地区性社团迳送本会。但如社团缺席本会召开之会议二次以上者即停止其任何补助。 三社团不得向外募捐,但得接受各方自动捐助,所得捐款应报请干事会决定用途,并切实照办。 四社团经费应建立保管制度、会计、出纳、应分人负责、如有存款应交邮局或公营银行存储收支应分项登记,贴存单据并须随时提出干事会及会员大会报告追认之。 第 8 条 侨生社团得举行下列各项活动: 一会员大会: (一) 由干事会召集之。 (二) 常会每一学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干事会决议后召集临时会员大会。如经五分之一会员联名请求开会时,干事会应随时召开之。 (三) 开会五日前应分报肄业学校及本会。 二干事会会议: (一) 由总干事召集之。 (二) 常会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总干事得召开临时会如经三分之一理事联名申请开会时总干事应随时召开之。 三欢迎新同学或欢送旧同学会:经干事会决议适时召集之。 四社团负责人座谈会由本会随时召集之,各社团负责人应依时出席倘因故不能出席时,干事会应指定干事代表出席。 五地区社团分区座谈会:由本会随时召集有关社团举行之。 六欢迎侨居地有关重要人士举办茶会或联欢晚会等由有关社团自行酌办,但应分报肄业学校及本会。 七康乐活动:由各社团自行酌办。 第 9 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