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运输业代运邮件规则
2000年10月31日

汽车运输业代运邮件规则


  
  第 1 条
  
  汽车运输业经营长途汽车客货运者,依邮政法第十五条规定代运邮局交运之邮件,依本规则办理之。
  
  第 2 条
  
  汽车运输业对邮局交运之邮件,不得拒绝收运或积压延误。
  
  第 3 条
  
  汽车运输业,代运邮件之重量,依左列规定:
  
  一公营汽车运输业每线每日单程以二百公斤为限,得分车运送;但该路线无班车行驶之日,不在此限。
  
  二民营汽车运输业代运邮件,其体积、重量及每一车次之运量,由民营汽车运输业与当地邮政管理局协商定之。
  
  第 4 条
  
  汽车运输业之所有人、驾驶人及有关票务人员等,均不得私自载运非邮局交运之邮件,但属于该汽车运输业有关内部业务往来之文件,则不受限制。
  
  前项文件之包封,邮局得随时检查之。
  
  第 5 条
  
  汽车运输业代运邮件,依左列规定由邮局给付代运邮件津贴:
  
  一邮局交运之邮件,应按途程计算,每吨公里不超过各省及直辖市公路主管机关规定汽车载运零担货物运费费率为原则,由当地邮政管理局
  
  与汽车运输业协商定之。
  
  二运价特高或运输情形特殊困难地区,运邮津贴另行酌增;但增加后之总额不得超过第一款规定之原则。
  
  三运邮津贴之调整,以原订费率为基数,随时按照国内平信邮资增减比例调整之。
  
  四运邮津贴每月结算一次。
  
  第 6 条
  
  公营汽车运输业代运邮件重量超过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之限额时,其超过部分,得比照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酌增运邮津贴。
  
  公营汽车运输业,遇邮局要求派整车代运邮件时,在可能范围内,应尽先拨车运送。
  
  第 7 条
  
  邮局交运邮件,应包装完整并予密封作成邮件路单交汽车运输业签收代运,到站卸交时,应请邮局接收人员在邮件路单上签字,如破损,由邮局及汽车运输业双方交接人员会同开拆,按邮件清单清点内件,并将清点结果在相关路单及清单上批注并由双方签字证明。
  
  第 8 条
  
  汽车运输业代运邮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邮件,或代运代收货价邮件,收款邮件,如遇遗失、被窃或毁损,依规定邮局对寄件人应负补偿之责时,汽车运输业对邮局应负同等之责任;普通邮件遇有遗失、被窃、毁损或积延时,除依邮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邮局不负补偿之责任外,其补偿责任由各该邮局酌情定之,汽车运输业如有不服,得请求邮政总局核定之。汽车运输业代运之邮件,如邮局向寄件人另收保价费者,其所负损害赔偿责任,与挂号邮件同,其他责任由邮局承担之。
  
  第 9 条
  
  汽车运输业,如遇变更或增辟营业路线或更动开车时刻时,均应事前通知有关系之各邮局。
  
  第 10 条
  
  运邮汽车中途因机器或道路损坏致有阻断或延搁时,其代运之邮件须立即换车输送,无法换车者,应用最速方法妥送最近邮局交由局长签收。
  
  第 11 条
  
  汽车运输业,对邮局交运之邮袋,应善意保管,不得开拆,或任由他人扣押及检查;如遇确有检查职权之公务员依法请求扣押或检查时,应将代运邮件送至最近邮局交该局局长依规定办理。
  
  第 12 条
  
  代运邮件之班车,途经各站,不论有无旅客上下,均应停车交接邮件,其邮件之装卸由穿着制服之邮局人员自理,如邮局人不在现场,邮件无法交接时,得续运至下一站卸交,仍无邮局人员在场时,汽车运输业得依规定核收保管费。
  
  第 13 条
  
  为简化代运邮件手续,邮局每次托运邮件,得不派随车押运人员。
  
  第 14 条
  
  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于代运邮件之汽车运输业及其从业人员均适用之。
  
  第 15 条
  
  本规则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