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员功标年资标颁给办法
2000年10月25日

警察人员功标年资标颁给办法


  
  第 1 条
  
  为颁给绩优资深警察人员功标、年资标、以鼓励其勤奋工作,尽忠职守,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警察人员指警察人员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之人员。
  
  第 3 条
  
  警察人员记大功者,得颁给功标。
  
  累积嘉奖三次,以记功一次论,记功三次以记大功一次论。
  
  第 4 条
  
  功标用红,白、蓝三色构成,其种类如左:
  
  一短型功标:中缀小型金色梅花一颗表示记大功一次。
  
  二长型功标:中缀大型金色梅花一颗至三颗,缀一颗者表示记大功三次,缀二颗者表示记大功六次,缀三颗者表示记大功九次。
  
  记大功次数累积达前项规定各类型功标标准者,得依序换领之。
  
  功标之式样、规格如附图。
  
  第 5 条
  
  警察人员服务十年以上者,得颁给年资标,其等级规定如左:
  
  一特等:服务满四十年者。
  
  二一等一级:服务满三十五年者。
  
  三一等二级:服务满三十年者。
  
  四二等一级:服务满二十五年者。
  
  五二等二级:服务满二十年者。
  
  六三等一级:服务满十五年者。
  
  七三等二级:服务满十年者。
  
  年资之计算,以每年一月至十二月为一年。
  
  年资标之式样、规格如附图。
  
  第 6 条
  
  功奖、年资之计算,以在警察机关服务期间为限,曾在警察机关任行政及技术人员职务之奖励、年资或警察法公布前任专业警察之奖励、年资合并计算。
  
  第 7 条
  
  功标、年资标,由各警察机关于翌年一月底造具名册通案办理查报请领,其核发机关权责区分如左:
  
  一警监为内政部。
  
  二警正依其所属,分别为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学或授权直辖市政府警察局、各县 (市) 警察局、各专业警察机关。
  
  三警佐依其所属,分别为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学、直辖市政府警察局或授权各县 (市) 警察局、各专业警察机关。
  
  前项功标、年资标,由内政部统一制作。
  
  第 8 条
  
  功标、年资标由核发机关首长于庆典或集会时颁给。
  
  第 9 条
  
  功标、年资标于着礼服或制服时佩带,皆佩于上衣左襟,年资标佩于功标之左方或下方,与勋表、奖标同时佩带时,由右至左、由上而下,其次序为勋表、奖标、功标、年资标。
  
  第 10 条
  
  功标、年资标应妥善保管,如有损坏遗失,得叙明缘由,报请换发或补发。
  
  第 11 条
  
  功标、年资标不得有冒佩情事,违者依有关法令规定议处。
  
  第 12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