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监察院 (以下简称本院) 新闻之发布,除法规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 2 条 本院设新闻发言一人,由秘书长担任之。 第 3 条 本院应予发布之新闻如左: 一本院院会之消息。 二院长之重要讲词。 三院长交下发布之文件。 四经决定公布之纠弹及调查案件。 五本院各委员会决定公布之消息。 六其他经院会决定公布之消息。 七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之相关事项。 八重大陈述或人权保障案件。 九本院其他重要活动或消息。 前项新闻以记者会、新闻稿或上网之方式发布之。 第 4 条 本院记者会分为定期记者会、临时记者会及年终记者会。 定期记者会于本院院会后举行之,由新闻发言人主持,必要时得邀请院长、副院长及相关委员会同出席记者会,其新闻内容分别为左列事项: 一本院院会之消息。 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之相关事项。 三本院通过之纠正、弹劾、纠举案件后续追踪办理情形。 四重大陈述或人权保障案件。 五其他本院重要消息。 临时记者会于必要时举行之,由院长、副院长、相关委员会召集人、委员或秘书长主持,其内容分别为左列事项: 一经决议公布之重大调查案件。 二经决议公布之纠正、弹劾及纠举案件。 三澄清媒体舆论对本院或个案不正确之新闻报导。 四其他与本院职权行使相关之事项。 年终记者会于每年本院年终检讨会结束后举行之,由院长主持,所发布之新闻内容包括年终检讨会之重大决议及本院重大决策。 第 5 条 本院其他各单位认为有发布新闻或上网之必要者,由新闻发言人或秘书处发布之。 第 6 条 本院新闻如具有特殊性或国际宣传价值者,得送请行政院新闻局配合发布。 第 7 条 采访本院新闻之记者,应由其服务机构致函本院秘书处申请发给记者证。 第 8 条 本院院会及各委员会会议议事日程,应于开会前先送秘书处参考。 第 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