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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为奖励有功外籍人员 (以下简称外员) 颁授勋奖,及我国军人接受友邦勋奖,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外员具有下列各款功绩之一者,得报请颁授勋奖: 一协助我国作战有功,或作战受伤,或阵亡者。 二协助我国国防建设,着有勋劳者。 三协助我国军事教育、训练、装备、运输等工作之改进与加强,勋劳卓著者。 四协助我国维护地方治安或救助灾难,特着功绩者。 五增进彼此友谊,促进军事合作,敦睦两国邦交,着有贡献者。 第 3 条 授予外员之勋奖种类、等第及叙勋标准,依陆海空军勋赏条例暨陆海空军奖励条例及空军勋奖条例之规定办理。 第 4 条 外员在我国服务二年以上,具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功绩之一者,于其任满离职时,得报请核颁勋奖。如有同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功绩之一者,应随时检讨报请核颁勋奖。不合以上规定之外员,于任满离华时,得由单位主官视需要赠送纪念品。 第 5 条 颁授外员勋奖,由服务单位或业务相对单位负责建议 (建议表格式如附件) ,报由国防部签请权责长官核定之。如需征得友邦政府同意时,应先征得同意后再行颁授,其征询程序如下: 一外员已离华者,由国防部函请外交部通知我驻外使领馆,征询该国政府同意。 二外员在华者,由国防部迳洽该国驻华武官处,或函请外交部转洽该国大使馆办理。 附件: ┌──────────────────────────────┐ │年月日 │ () 颁赠外籍人员勋奖建议表 │主管: ├─┬─┬─────┬────┬─────┬─────┬───┤ │国│级│原文姓名及│立功事绩│以往曾受我│拟颁赠勋奖│备注 │名│职│中文译名 国勋奖纪录│章种类等级│ ├─┼─┼─────┼────┼─────┼─────┼───┤ ├─┴─┴─────┴────┴─────┴─────┴───┤ │合计│ └──────────────────────────────┘ 第 6 条 外员任满离职建议颁赠勋奖时,除征求其政府或所属单位意见所需时间,由建议单位自行控制外,其颁赠勋奖之建议,应于颁赠勋奖前十五天提出。 第 7 条 建议赠勋单位,事前应慎重考量是否确有必要。又对建议受勋人员个人资料,应在建议表各栏翔实填列,以便审核作业。 第 8 条 友邦重要外宾访华,如需赠勋时,属军方接待者,由邀请单位或情报参谋次长室会同人事参谋次长室签请权责长官核定行之。 第 9 条 外员来华访问,负责承办邀请单位,应于办理邀请之同时,考量应否建议赠授勋奖,如认有必要,应并案签核发出,邀请时并予征求其政府之意见,且于其来华访问前十五天提出颁赠勋奖之建议。 第 10 条 外员勋奖之颁授依下列规定行之: 一重要高级外员由总统亲授之。 二高级外员由国防部长或参谋总长转授或派员代授之。 三中初级外员由呈报单位主官转授之。 四外员离华不能亲自接受时,由国防部函请外交部转我驻外使领馆办理代授。 五外国驻华武官由参谋总长颁授,副武官以下人员由情报参谋次长代授之。 第 11 条 我国军人接受友邦勋奖,须经国防部签奉总统核定后方得接受,如友邦政府未征询我国同意而迳行颁授者,准予先行接受,再于每年六月、十二月汇整逐级呈报国防部签请总统核定后始准佩带,并规定如下: 一我高级将领出国访问,经于呈报核定出国之同时呈明,如友邦政府颁授勋奖,准予先行接受,返国后再行报备。 二我驻外武官、副武官等人员任满返国,其驻在国政府赠授勋奖,准予先行接受,返国后再行报备。 三赴国外军事校班受训成绩优异,获友邦政府颁授勋奖者,准予先行接受,返国后再行报备。 第 12 条 颁授外员勋奖核定权责如下: 一外国国防部长、参谋总长、总司令、上将级人员,不论勋奖种类,均由总统核定,其余由国防部长或参谋总长代行核定,呈报总统备案 。 二一、二等宝鼎、云麾勋章,不论外员层级,均由总统核定。三等以下宝鼎、云麾等勋章,由国防部长或参谋总长代行核定,呈报总统 备案。 第 13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