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复兴剧艺实验学校组织规程
1999年08月19日

国立复兴剧艺实验学校组织规程


  
  第 1 条
  
  国立复兴剧艺实验学校 (以下简称本校) 之组织,悉依本规程之规定。
  
  第 2 条
  
  本校以培育国剧、综艺、剧艺音乐及剧艺服装道具专业人才,并授与剧艺和剧艺服装道具制作知识与技能,以达宏扬国粹艺术为宗旨。
  
  第 3 条
  
  本校分设国民小学高级部、国民中学部、高级剧艺部、修业年限分别为二年、三年、三年。
  
  第 4 条
  
  本校置校长一人,综理全校校务。
  
  第 5 条
  
  本校设左列各处、科、组及军训人员。
  
  一教务处:设教学、注册、设备三组。
  
  二训导处:设训育、生活辅导、体育卫生三组。
  
  三总务处:设文书、事务、出纳三组。
  
  四研究推广处:设研究、推广二组。
  
  五国剧科:设剧艺、音乐、容妆布置三组。
  
  六综艺科:设技艺、教材二组。
  
  七剧艺服装道具科:设服装设计制作、道具设计制作二组。
  
  八剧艺音乐科:设乐艺、教材二组。
  
  九军训人员:视学生班级数之多寡置军训主任教官、军训教官及护理教师。
  
  第 6 条
  
  前条各处、科、组之职掌如左:
  
  一教务处:掌理课程编排、教学实施、课业考查、教学设备及学籍等事项。
  
  (一) 教学组:掌理课程编排、教学实施及课业考查等事项。
  
  (二) 注册组:掌理学籍及成绩考查等事项。
  
  (三) 设备组:掌理教学设备及教学器材等事项。
  
  二训导处:掌理学生训育、生活辅导及体育卫生等事项。
  
  (一) 训育组:掌理学生训育实施、课外活动及群育成绩考查等事项。
  
  (二) 生活辅导组:掌理学生生活辅导、宿舍管理及德育成绩考查等事项。
  
  (三) 体育卫生组:掌理学生体育、课外运动、学校卫生及学生保健等事项。
  
  三总务处:掌理文书、事务及出纳等事项。
  
  (一) 文书组:掌理文书、事务及出纳等事项。
  
  (二) 事务组:掌理物品采购、校舍修缮、技工及工友管理及校舍、物品、财产之保管及登记转移等事项。
  
  (三) 出纳组:掌理现金出纳、票据契约、证券之保管及转移等事项。
  
  四研究推广处:掌理国剧、综艺之研究、推广及改进教学等事项。
  
  (一) 研究组:掌理国剧、综艺之教学研究及实验改进等事项。
  
  (二) 推广组:掌理国剧、综艺之推广等事项。
  
  五国剧科:掌理国剧教学等事项。
  
  (一) 剧艺组:掌理国剧课程配当、教材编撰、教具调配及实习演出等事项。
  
  (二) 音乐组:掌理国剧音乐教学、唱念练习及配合演出等项。
  
  (三) 容妆布置组:掌理容妆箱管、剧艺教学及灯光、音效、幻灯、舞台布置及舞台管理等事项。
  
  六综艺科:掌理综艺教学等事项。
  
  (一) 技艺组:掌理综艺课程配当、教具调配及实习演出等事项。
  
  (二) 教材组:掌理综艺教材编撰、教具设计维护及保管等事项。
  
  七剧艺服装道具科:掌理剧艺服装道具教学等事项。
  
  (一) 服装设计制作组:掌理国剧、综艺戏服资料之搜集、设计及制作等事项。
  
  (二) 道具设计制作组:掌理国剧、综艺道具资料之搜集、设计及制作等事项。
  
  八剧艺音乐科:掌理剧艺音乐教学等事项。
  
  (一) 乐艺组:掌理剧艺音乐课程配当、教具调配及实习演出等事项。
  
  (二) 教材组:掌理剧艺音乐教材编撰、教具设计维护及保管等事项。
  
  第 7 条
  
  本校各处、科各置主任一人,均由校长聘请专任教师兼任之。
  
  第 8 条
  
  本校各处、科之下各组各置组长一人,除生活辅导组长得由军训教官兼任外,总务处各组组长得由职员担任,其余各组组长均由校长聘请专任教师兼任之。
  
  第 9 条
  
  本校设会计室、置主任一人,佐理员若干人,依法令之规定办理本校岁计、会计及统计业务等事项。
  
  第 10 条
  
  本校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助理员若干人,依法办理本校人事管理业务等事项。
  
  第 11 条
  
  本校置秘书、专任教师、技士、护士、干事、辅导员、书记等各若干员,其员额编制表以专案报请教育部核定后行之。
  
  第 12 条
  
  本校校长及教职员之任用,除校长由教育部派任及会计、人事人员、军训教官、护理教师另有规定外,其余教职员依法令规定由校长聘派后,报请教育部核定之。
  
  第 13 条
  
  本校附设实验国剧团及综艺团,其组织规程另订之。
  
  第 14 条
  
  本校设左列各种会议:
  
  一校务会议:由校长、处、科、室主任、秘书、组长、军训教官、专任教师代表及校长指定之其他有关人员组成之,校长为主席,讨论校务革新等事项,每学期至少开会一次。
  
  二行政会议:由校长、处、科、室主任、秘书、组长、军训教官组成之,校长为主席,讨论校务执行等事项,每星期开会一次。
  三教务会议:由教务主任、科主任、组长、军训教官、全体教师或其代表组成之,教务主任为主席,讨论教学等事项,每学期至少开会一次。
  
  四训导会议:由训导主任、秘书、组长、军训教官及各班导师组成之,训导主任为主席,讨论训导等事项,每学期至少开会一次。
  
  五实习会议:由校长、处、科、室主任、组长、全体剧艺教师组成之,校长或科主任为主席、讨论剧艺、实习演出及服装道具教学等事项,每学期至少开会一次。
  
  第 15 条
  
  本校设左列各种委员:
  
  一训育委员会:由校长、处、科、室主任、军训教官及导师若干人组成之,校长为主任委员,训导主任为秘书,研讨训导等事项。
  
  二辅导工作委员会:由校长、处、科、室主任、辅导教师、军训教官、辅导员二人 (男女各一) 及医师或护士组成之,必要时得邀请专家学者莅会指导,校长为主任委员、辅导教师为执行秘书,研讨辅导工作等事项,每学期至少开会一次。
  
  三顾问委员会:邀请校外专家学者若干人组成之,校长为主任委员,研讨学校发展、教材、实习演出及学生未来就业等事项,每学年至少开会一次。
  
  前项各委员会之委员均为无给职,校外受聘之委员与会时得支给出席费与交通费。
  
  四本校视实际需要,必要时得设其他委员会,其组织另订之。
  
  第 16 条
  
  本校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 17 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8 条
  
  本规程自核定之日起施行。

国立复兴剧艺实验学校组织规程


  
  第 1 条
  
  国立复兴剧艺实验学校 (以下简称本校) 之组织,悉依本规程之规定。
  
  第 2 条
  
  本校以培育国剧、综艺、剧艺音乐及剧艺服装道具专业人才,并授与剧艺和剧艺服装道具制作知识与技能,以达宏扬国粹艺术为宗旨。
  
  第 3 条
  
  本校分设国民小学高级部、国民中学部、高级剧艺部、修业年限分别为二年、三年、三年。
  
  第 4 条
  
  本校置校长一人,综理全校校务。
  
  第 5 条
  
  本校设左列各处、科、组及军训人员。
  
  一教务处:设教学、注册、设备三组。
  
  二训导处:设训育、生活辅导、体育卫生三组。
  
  三总务处:设文书、事务、出纳三组。
  
  四研究推广处:设研究、推广二组。
  
  五国剧科:设剧艺、音乐、容妆布置三组。
  
  六综艺科:设技艺、教材二组。
  
  七剧艺服装道具科:设服装设计制作、道具设计制作二组。
  
  八剧艺音乐科:设乐艺、教材二组。
  
  九军训人员:视学生班级数之多寡置军训主任教官、军训教官及护理教师。
  
  第 6 条
  
  前条各处、科、组之职掌如左:
  
  一教务处:掌理课程编排、教学实施、课业考查、教学设备及学籍等事项。
  
  (一) 教学组:掌理课程编排、教学实施及课业考查等事项。
  
  (二) 注册组:掌理学籍及成绩考查等事项。
  
  (三) 设备组:掌理教学设备及教学器材等事项。
  
  二训导处:掌理学生训育、生活辅导及体育卫生等事项。
  
  (一) 训育组:掌理学生训育实施、课外活动及群育成绩考查等事项。
  
  (二) 生活辅导组:掌理学生生活辅导、宿舍管理及德育成绩考查等事项。
  
  (三) 体育卫生组:掌理学生体育、课外运动、学校卫生及学生保健等事项。
  
  三总务处:掌理文书、事务及出纳等事项。
  
  (一) 文书组:掌理文书、事务及出纳等事项。
  
  (二) 事务组:掌理物品采购、校舍修缮、技工及工友管理及校舍、物品、财产之保管及登记转移等事项。
  
  (三) 出纳组:掌理现金出纳、票据契约、证券之保管及转移等事项。
  
  四研究推广处:掌理国剧、综艺之研究、推广及改进教学等事项。
  
  (一) 研究组:掌理国剧、综艺之教学研究及实验改进等事项。
  
  (二) 推广组:掌理国剧、综艺之推广等事项。
  
  五国剧科:掌理国剧教学等事项。
  
  (一) 剧艺组:掌理国剧课程配当、教材编撰、教具调配及实习演出等事项。
  
  (二) 音乐组:掌理国剧音乐教学、唱念练习及配合演出等项。
  
  (三) 容妆布置组:掌理容妆箱管、剧艺教学及灯光、音效、幻灯、舞台布置及舞台管理等事项。
  
  六综艺科:掌理综艺教学等事项。
  
  (一) 技艺组:掌理综艺课程配当、教具调配及实习演出等事项。
  
  (二) 教材组:掌理综艺教材编撰、教具设计维护及保管等事项。
  
  七剧艺服装道具科:掌理剧艺服装道具教学等事项。
  
  (一) 服装设计制作组:掌理国剧、综艺戏服资料之搜集、设计及制作等事项。
  
  (二) 道具设计制作组:掌理国剧、综艺道具资料之搜集、设计及制作等事项。
  
  八剧艺音乐科:掌理剧艺音乐教学等事项。
  
  (一) 乐艺组:掌理剧艺音乐课程配当、教具调配及实习演出等事项。
  
  (二) 教材组:掌理剧艺音乐教材编撰、教具设计维护及保管等事项。
  
  第 7 条
  
  本校各处、科各置主任一人,均由校长聘请专任教师兼任之。
  
  第 8 条
  
  本校各处、科之下各组各置组长一人,除生活辅导组长得由军训教官兼任外,总务处各组组长得由职员担任,其余各组组长均由校长聘请专任教师兼任之。
  
  第 9 条
  
  本校设会计室、置主任一人,佐理员若干人,依法令之规定办理本校岁计、会计及统计业务等事项。
  
  第 10 条
  
  本校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助理员若干人,依法办理本校人事管理业务等事项。
  
  第 11 条
  
  本校置秘书、专任教师、技士、护士、干事、辅导员、书记等各若干员,其员额编制表以专案报请教育部核定后行之。
  
  第 12 条
  
  本校校长及教职员之任用,除校长由教育部派任及会计、人事人员、军训教官、护理教师另有规定外,其余教职员依法令规定由校长聘派后,报请教育部核定之。
  
  第 13 条
  
  本校附设实验国剧团及综艺团,其组织规程另订之。
  
  第 14 条
  
  本校设左列各种会议:
  
  一校务会议:由校长、处、科、室主任、秘书、组长、军训教官、专任教师代表及校长指定之其他有关人员组成之,校长为主席,讨论校务革新等事项,每学期至少开会一次。
  
  二行政会议:由校长、处、科、室主任、秘书、组长、军训教官组成之,校长为主席,讨论校务执行等事项,每星期开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