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为办理中华民国七十九年台闽地区户口及住宅普查总报告书之设计、编撰、审核、资料分析及制发等事项,特设台闽地区户口及住宅普查总报告书编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 第 2 条 本委员会之任务如左: 一总报告书编排之设计事项。 二总报告书内容之编撰事项。 三总报告书内容之审核事项。 四总报告书之印制分发事项。 第 3 条 本委员会置召集委员二人,由内政部政务次长及行政院主计处副主计长兼任,置执行秘书一人,由内政部户政司长兼任,委员九至十三人,均由内政部及行政院主计处会衔遴聘之。 第 4 条 本委员会置兼任研究员八人,办理总报告书编排之设计及整理工作。专任研究员七人,办理总报告书编撰、资料分析、图表绘制及核校等工作。约雇人员三人,办理文书打缮、印制分发等工作。专、兼任研究员由内政部及行政院主计处会衔遴聘,约雇人员由内政部约雇之。 第 5 条 本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 6 条 本委员会工作人员除专任人员外,均为无给职,但得按规定酌支研究费或交通费。 第 7 条 本委员会对外行文,以内政部名义行之。 第 8 条 本委员会有关人事、会计、总务事项,由内政部指定人员兼办。 第 9 条 本委员会于民国八十年七月一日成立,工作完成后撤销。 第 10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