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七十九年台闽地区户口及住宅普查总报告书编审委员会组织规程
1999年06月24日

中华民国七十九年台闽地区户口及住宅普查总报告书编审委员会组织规程


  
  第 1 条
  
  为办理中华民国七十九年台闽地区户口及住宅普查总报告书之设计、编撰、审核、资料分析及制发等事项,特设台闽地区户口及住宅普查总报告书编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
  
  第 2 条
  
  本委员会之任务如左:
  
  一总报告书编排之设计事项。
  
  二总报告书内容之编撰事项。
  
  三总报告书内容之审核事项。
  
  四总报告书之印制分发事项。
  
  第 3 条
  
  本委员会置召集委员二人,由内政部政务次长及行政院主计处副主计长兼任,置执行秘书一人,由内政部户政司长兼任,委员九至十三人,均由内政部及行政院主计处会衔遴聘之。
  
  第 4 条
  
  本委员会置兼任研究员八人,办理总报告书编排之设计及整理工作。专任研究员七人,办理总报告书编撰、资料分析、图表绘制及核校等工作。约雇人员三人,办理文书打缮、印制分发等工作。专、兼任研究员由内政部及行政院主计处会衔遴聘,约雇人员由内政部约雇之。
  
  第 5 条
  
  本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 6 条
  
  本委员会工作人员除专任人员外,均为无给职,但得按规定酌支研究费或交通费。
  
  第 7 条
  
  本委员会对外行文,以内政部名义行之。
  
  第 8 条
  
  本委员会有关人事、会计、总务事项,由内政部指定人员兼办。
  
  第 9 条
  
  本委员会于民国八十年七月一日成立,工作完成后撤销。
  
  第 10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