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做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项目招标采购仪器设备接收工作的通知
豫牧医[2009]11号2009年03月16日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做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项目招标采购仪器设备接收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畜牧局,有关县(市、区)畜牧局:
  
  2007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先后下达我省19个县级动物疫情测报站、78个县级动物检疫监督设施和1066个乡镇兽医站设施建设项目。根据农业部要求,我局对项目建设所需仪器设备进行了统一招标采购。目前,仪器设备中标厂商正在按合同要求向项目县(市、区)畜牧局发送货物。为了做好收货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由于本批招标项目涉及面广,时间要求紧,与各项目县(市、区)直接联系难度大。为保证各地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我局将通过河南省畜牧业信息网发布或者通过河南省畜牧业信息网网络共享办公平台向项目县(市、区)畜牧局发送缴款情况、中标企业、采购合同、货物名称数量等有关信息,请及时浏览并下载保存。
  
  二、设备接收人要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各项目县(市、区)推荐的设备接收人名单以及发送货物名称、数量已通知中标企业,中标企业在送货时会与接收人联络,请各接收人保持通讯联络畅通,近期不要更换电话号码,确需更换电话号码或者提供号码错误的,要主动与中标人联系更正。中标人以手机短信联系的要及时回复。
  
  三、切实做好验收工作。各接收人收货时,一是要清点货物数量,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二是要打开外包装,对照下载的“采购合同”,查验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商、标签或说明书载明的技术参数、配件、专用工具及消耗品等是否与合同要求相符;三是需要安装调试的,要求中标人的工程技术人员当场或另定时间安装调试,需要技术培训的,要求中标人给予技术培训;四是当场索要发票原件;五是认真如实填写由中标人提供的“附件4:仪器设备收到货物证明书”并签字盖章。该证明书一式三份,一份由收货人留存,两份交中标人,但中标人委托物流公司、邮政等送货或者收货人未开箱验货的不得出具“仪器设备收到货物证明书”。六是在收验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中标人安装调试和提供技术培训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中标人承担。
  
  四、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各地要严格按照合同要求验收货物并做好验收记录。发现中标人委托物流公司、邮政等送货的,所送货物外包装严重损毁、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商、技术参数、配件、专用工具及消耗品等与合同要求不符的,不予安装、调试、技术培训的,不给开具发票的,不提供“附件4:仪器设备收到货物证明书”的,未按照合同要求在期限内送货、提供售后服务的以及所招标采购仪器设备不适合相应实际工作需要的等,要及时向我局反馈,以便帮助解决或在今后招标采购工作中改进。
  
  联系人:河南省畜牧局防疫检疫处 曹金斌
  
  电话:0371-65778875(兼传真)
  
  邮箱:cjbin283@163.com
  
  
河南省畜牧局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