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南昌市电子警察、车载雷达测速仪设置点公示制度。 第二条 电子警察、车载雷达测速仪设置点公示制度是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我市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便于群众知晓设置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保护机动车驾驶人员合法权益的制度。 第三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地点、监控设备应当有醒目、清晰的提醒标志。 第四条 我市已设置的电子警察、车载雷达测速仪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点情况必须向社会明示具体地点、路段及处罚标准。 第五条 凡新增的电子警察、测速仪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经市公安交管局科研所验收合格后,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新增设置点情况。 第六条 电子警察、测速仪设置点公示由市人民政府纠风办、市公安交管局具体操作。 第七条 对违反执行公示制度,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设置点,机动车驾驶人员有权向纠风部门举报投诉,经查实,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撤消其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