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学校奖助办法
1999年02月24日

私立学校奖助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私立学校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私立学校之奖助,专科以上学校由教育部为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由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为之。
  
  教育部为推动重要教育政策,亦得专案办理私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之奖助。
  
  第 3 条
  
  私立学校具备下列条件者,得配合学校校务发展计划,向各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申请奖助:
  
  一经核准立案二年以上。
  
  二各项运作均符合本法之相关规定。
  
  三具有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定优良情形之一。
  
  四二年内未曾受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以违反本法或其他相关法令依本法惩处者。
  
  前项申请程序及应检附之资料、文件,由各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
  
  第 4 条
  
  奖助私立学校所需经费,由各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按年拟定运用计划,编列预算。
  
  第 5 条
  
  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办理私立学校奖助工作,应遴聘适当人员组成评审小组,根据各校校务发展计划办理成效及实际需要情形审查,必要时得提经私立学校谘询委员会提供谘询意见。经核定后公告核给奖助学校之名单及金额。
  
  第 6 条
  
  私立学校依本办法规定接受之奖助,应按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规定之经常门及资本门支用比例,于一定期限内配合其校务发展计划妥为规划使用。
  
  私立学校未依前项规定使用奖助经费者,主管教育行政机关除得停给或追回奖助外,并得停止其申请至其改善为止。
  
  私立学校于奖助款使用期间,有办理不善或违反法令之情形者,适用前项之规定。
  
  第 7 条
  
  私立学校因接受奖助所增置之财产,应列入学校财产清册,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备后,依法办理财团法人变更登记。
  
  第 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