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教育广播电台分台组织通则
1998年10月21日

国立教育广播电台分台组织通则


  
  第 1 条
  
  本通则依国立教育广播电台组织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分台区分为甲、乙二种,其发射涵盖区人口数在一百万人以上者为甲种分台,其发射涵盖区人口数未达一百万人者为乙种分台。
  
  前项各分台一律冠以所在地之名称。
  
  第 3 条
  
  分台掌理下列事项∶
  
  一社区性节目之编导、录制及播出等事项。
  
  二地方新闻之采录、播报及地方新闻资料处理等事项。
  
  三分台及隶属转播站、发射台有关机器之装置、操作、维修及工务业务等事项。
  
  四其他有关分台之行政管理事项。
  
  第 4 条
  
  分台置分台长一人,综理分台台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甲种分台分台长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乙种分台分台长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
  
  第 5 条
  
  甲种分台置副工程师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编导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工程师一人,采访员四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技术员十二人,播音员六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技术员六人,播音员三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
  
  乙种分台置副工程师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编导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采访员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技术员七人,播音员二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技术员三人,播音员一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
  
  前二项编导、采访员,得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之。
  
  第 6 条
  
  分台置人事管理员,由适当人员兼任或兼办,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7 条
  
  分台置会计员,由适当人员兼任或兼办,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 8 条
  
  第四条 至第七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9 条
  
  分台办事细则,由分台拟订,报请国立教育广播电台核定之。
  
  第 10 条
  
  本通则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