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为处理金门马祖东沙南沙地区安全及辅导条例施行期间,已受理申办未登记土地总登记有关事宜,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 土地总登记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掌理左列事项: 一未登记土地界址纠纷调处事项。 二未登记土地总登记权利纠纷调处事项。 三其他有关土地总登记事项。 第 3 条 本会置委员九人,均为无给职,由左列人员组成之,并由县长为召集人,于开会时担任主席。县长未能出席时,由主任秘书担任主席;主任秘书亦未能出席时,由委员互推一人担任之。 一县长及主任秘书。 二县议会代表一人。 三民政局局长。 四地政事务所主任。 五地方公正人士一人。 六土地所在地之乡 (镇) 长。 七土地所在地之乡 (镇) 调解委员会主席。 八土地所在地之乡 (镇) 尊老一人。 第 4 条 本会委员由县政府遴聘之,开会时应亲自出席,共须有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开会,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决议。 第 5 条 本会委员对其具有利害关系之案件,应行回避。 第 6 条 本会幕僚工作,由县政府指派人员处理。 第 7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