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门马祖东沙南沙地区未登记土地总登记委员会组织规程
1998年01月21日

金门马祖东沙南沙地区未登记土地总登记委员会组织规程


  
  第 1 条
  
  为处理金门马祖东沙南沙地区安全及辅导条例施行期间,已受理申办未登记土地总登记有关事宜,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
  
  土地总登记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掌理左列事项:
  
  一未登记土地界址纠纷调处事项。
  
  二未登记土地总登记权利纠纷调处事项。
  
  三其他有关土地总登记事项。
  
  第 3 条
  
  本会置委员九人,均为无给职,由左列人员组成之,并由县长为召集人,于开会时担任主席。县长未能出席时,由主任秘书担任主席;主任秘书亦未能出席时,由委员互推一人担任之。
  
  一县长及主任秘书。
  
  二县议会代表一人。
  
  三民政局局长。
  
  四地政事务所主任。
  
  五地方公正人士一人。
  
  六土地所在地之乡 (镇) 长。
  
  七土地所在地之乡 (镇) 调解委员会主席。
  
  八土地所在地之乡 (镇) 尊老一人。
  
  第 4 条
  
  本会委员由县政府遴聘之,开会时应亲自出席,共须有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开会,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决议。
  
  第 5 条
  
  本会委员对其具有利害关系之案件,应行回避。
  
  第 6 条
  
  本会幕僚工作,由县政府指派人员处理。
  
  第 7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