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规程依交通事业人员升资甄审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交通事业人员升资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甄审会) 由交通部及交通事业机构分别设之,其设置及任务如下: 一交通部设交通部所属交通事业人员升资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交通部甄审会) ,执行所属事业人员升资甄审之复审事项及交通行政人员应 交通事业人员资位甄审之审查事项。 二交通事业总机构或事业机构设交通部所属事业机构事业人员升资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交通部所属事业机构甄审会) ,执行所属事业人员 升资甄审之初审事项。 第 3 条 甄审会依下列规定分别组织之: 一交通部甄审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交通部次长兼任,委员八人至十人,由下列机关指派代表担任之: (一) 考选部一人。 (二) 铨叙部一人。 (三)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一人。 (四) 交通部五人至七人。 二交通部所属事业机构甄审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该事业总机构或事业机构副首长兼任,委员若干人,由该事业总机构或事业机构一级单位 主管兼任之。 甄审会办事人员,分别由交通部或该事业机构之人事单位派员兼任之。 第 4 条 甄审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之,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第 5 条 甄审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主席,主任委员不克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 第 6 条 甄审会会议审议事项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交通部甄审会审议部长交议之升资甄审及资位甄审案件。 二交通部所属事业机构甄审会审议各该事业总机构或事业机构首长交议之升资甄审案件。 第 7 条 甄审会会议,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二以上之出席,方得开会;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决议。 前项决议如须提付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行之,决议票应密存备查。 第 8 条 甄审会会议审议案件,有涉及出席委员本身事项时,该出席委员应临时退席回避。 第 9 条 甄审会会议否决事项,各该交议案件首长认为不能同意时,得提请复议,以一次为限。 第 10 条 甄审会会议纪录,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委员人数及姓名。 二会议主席、出席委员及纪录人员姓名。 三开会日期、时间及地点。 四受甄审人人数姓名及其原叙资位。 五决议事项。 六其他有关甄审应予记录事项。 第 11 条 甄审会各级人员在甄审案件未经核定公布以前,关于甄审案件办理情形及其有关事项,应严守秘密,并不得徇私舞弊及有遗漏舛错情事,违者按其情节分别惩处。 第 12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