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学校职员升等考试规则
1992年11月20日

公立学校职员升等考试规则


  
  第 1 条
  
  公立学校职员升等考试 (以下简称本考试) 依本规则行之。
  
  第 2 条
  
  本考试除人事、主计人员外,分左列三等:
  
  一相当简任升等考试。
  
  二相当荐任升等考试。
  
  三相当委任升等考试。
  
  第 3 条
  
  现任相当荐任三级 (薪额四一○元) 以上职务满一年,已叙相当荐任本薪一级 (薪额四五○元) ,并具有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九条所定任用资格,有证明文件者,得应相当简任升等考试。
  
  第 4 条
  
  现任相当委任三级 (薪额二一○元) 以上职务满一年,已叙相当委任本薪一级 (薪额二三○元) ,并具有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九条所定任用资格,有证明文件者,得应相当荐任升等考试。
  
  第 5 条
  
  现职编制内雇员或编制内职务相当雇员之人员,已支雇员本薪最高薪点 (一五五点) 满一年者,得应相当委任升等考试。
  
  第 6 条
  
  本规则附表所列技术类科,如其职业法规另有执业资格规定者,应考人须具有该科执业证照始得报考。
  
  第 7 条
  
  第三条 至第五条所定之年限,连续计算至考试举行前一日为止。
  
  第 8 条
  
  本考试之类科及其应试科目,依附表之规定,必要时由考试院变更之。
  
  第 9 条
  
  本考试成绩依左列规定计算之:
  
  一现职人员于考试举行前最近连续三年任相当职务等级之年终考核成绩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成绩得并入升等考试总成绩计算。另予考核或低于相当官等之考核成绩不予采计。最近三年考核成绩未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以其笔试成绩为总成绩。
  
  二考核成绩占百分之三十,笔试成绩占百分之七十,合并计算为总成绩。
  
  三相当荐任以上升等考试普通科目与专业科目分别平均计算;普通科目占百分之三十,专业科目占百分之七十。相当委任升等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平均计算。
  
  四笔试成绩有一科为零分,或相当荐任职务以上升等考试之专业科目平均成绩不满五十分者,其考试总成绩纵达及格标准,仍不予及格。
  
  前项第一款所称年终考核成绩仅列等第者,甲等以八十分计算,乙等以七十分计算,丙等以下不予计算。
  
  第 10 条
  
  合于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五条规定之现职人员,奉准留职停薪,在国内外进修与现职有关之科目,于学成回原机关服务应升等考试时,其论文或学业成绩,得视为考核成绩。
  
  前项视为考核成绩,其论文或学业成绩仅列等第者,甲等或相当甲等以八十分计算,乙等或相当乙等以七十分计算,丙等或相当丙等以下或论文
  
  学业成绩不足七十分或未列成绩、等第者,不予计算。
  
  前二项成绩抵算考核成绩者,以奉准留职停薪之年限为准。
  
  第 11 条
  
  本考试及格标准,其总成绩不得低于六十分。
  
  前项及格标准,经典试委员会之决议,得按相当简任、相当荐任、相当委任分等订定之。
  
  第 12 条
  
  本考试及格者,由考选部报请考试院颁发及格证书,取得学校职员升等任用资格。
  
  第 13 条
  
  本考试组织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
  
  第 14 条
  
  本规则未规定之事项准用一般考试法规之规定。
  
  第 15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