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经济部商品检验局与美国UL安全试验所协议书备忘录
1991年10月28日

中华民国经济部商品检验局与美国UL安全试验所协议书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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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 UL 安全试验所 (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 , 简称 UL)与中华民国经济部商品检验局 (简称商检局) ,依据国际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厂商品保制度之评鉴与登录。双方签订本备忘录即为便利品保制度之评及登录作业以有效因应厂商申请品保制度登录之需求,及减少其费用与负担。
  
  一目的
  
  本协议备忘录旨在提供UL及商检局一个合作架构,双方配合以有效因应厂商申请品保制度登录之需求,减少其费用与负担。品保制度之评鉴与登录系依据 ISO 9000-9004国际品保标准。
  
  二范围
  
  (一) 寻求品保制度登录之厂商可获得 UL 及商检局双方之登录或其中一方之登录。
  
  (二) 厂商寻求双方机构登录时,采联合评鉴之作业,由厂商、商检局及UL共同决定联合评鉴小组的成员与主导评审员。安排、报告及登录过程则为各机构的责任。
  
  (三) 完成联合评鉴时,执行评鉴的主导评审员应将工作结果转给另一方,供其作记录及 (或) 发登证书用。各机构保留审查意见及要求补送资料的权利,以决定是否接受对方之评鉴结果。
  
  (四) 先由一方登录之品保制度,在经过合理证实及调查后,可被另一方认可为联合登录。
  
  (五) 商检局及 UL 与其他机构签有协议备忘录,获得或申请商检局及 UL 双方登录之厂商,在适用之协议备忘录许可范围内,可要求其他机构的登录。
  
  三必要条件
  
  (一) 评审员与主导评审员需符合目前惯例及其他合格登录机构,如英国标准协会所遵循的最低标准。
  
  (二) 商检局与 UL 各有其申请登录之申请表及初期资料表,一方可代另一方接受厂商填妥之申请表及初期资料表。寻求登录之厂商必须将其品保制度文件送交由厂商、 UL 及商检局指定之主导登录机构。
  
  联合评鉴之主导评审员安排厂商及评鉴小组两方面皆方便的联合评鉴日期,并负责有关安排、文书及通讯之协商工作,所有的安排必须是双方机构均可接受的。
  
  (三) 各机构负责核发及管制其登录证书。在联合登录有效期间,如果厂商使用或展示对方之登录证书及标志不当,双方机构同意通知对方。
  
  (四) 经联合登录之工厂由 UL 及商检局双方所接受的评鉴员执行追查,追查时间由最初执行评鉴主导登录机构安排。联合登录时,每年追查两次,除非其他登录机构要求作更多追查。
  
  (五) 各机构独自决定及管理其有关评鉴及登录之财务收费计划。
  
  (六) 如果UL与商检局任何一方有下列之过失或疏忽:
  
  1 违反本协议备忘录。
  
  2 在本协议备忘录下执行义务有疏忽,诈欺、缺失或延迟之情事。
  
  3 提出本协议备忘录相关的文件及证书所载不实。
  
  过失之一方负责赔偿对方及其继承人、让受人、主管、官员、代理人之职员因牵连之第三方而遭受之损失、索赔、处罚或控告。该赔偿包括对方之法律费用及辩护费,除非本协议备忘录中另有规定。
  
  商检局及 UL 获知足以在本协议备忘录下构成索赔之事实,应立即以“索赔通知”通知对方,除说明索赔性质,并应叙述所采取之行动。对方有权辩护且未经其同意,受偿方不得私下和解。因用自己机构内部之法律人员较合成本效益及能提供最好的辩护,受偿方有权运用其法律人为己方辩护。赔偿方无责任偿付该员之薪水、谘询费,但是应偿付所有其他辩护费。
  
  (七) 双方机构将提供大众登录活动之一般资讯并答覆一般问题,亦将提供对方机构合理要求之必需资讯以利本协议备忘录之执行。任一机构不遵守协议条款时,另一机构得提醒其注意及采取改善行动。
  
  (八) 本协议备忘录依照“UL/BCIQ ISO 9000施行计划”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