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货运营运实施细则
1991年03月15日

汽车货运营运实施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汽车运输业管理规则 (以下称本规则)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汽车货运运价依路面等级分别计算,路面等级区分如左:
  
  一一级路面:沥青、柏油、混凝土等高级路面。
  
  二二级路面:平原区及丘陵区碎石路面、丘陵区山岭区之高级路面。
  
  三三级路面:山岭区碎石及碎石不平整之路面。
  
  四特殊路面:山岭河底原野之临时道路及低于三级路面之路面。
  
  五混合路面:一条路线含有第一款至四款二种以上之路面。
  
  第 3 条
  
  载运货物起码里程以十二公里计收。
  
  第 4 条
  
  货运在起码里程十二公里以内依基本运价加收百分之七十空驶费。
  
  超过十二公里者,除十二公里以内依前项规定计收,其余超过部份按每公里规定运价累加计收。
  
  第 5 条
  
  大货车整车货物计程运费,依路面等级以基本运价乘载重、里程计算。
  
  前项基本运价以经该管公路主管机关核定之费率为准。
  
  运输里程尾数不足一公里者,按一公里计算。
  
  运费总计尾数未满一元者,以一元计算。
  
  第 6 条
  
  特殊路面运输货物,其运费由汽车货运业与讬运人商定,但最高费率不得超过一级路面费率百分之一百八十。
  
  第 7 条
  
  混合路面运输货物应就各该实际果程分别计算运费。
  
  第 8 条
  
  不同车种之运费加成如左:
  
  一小货车运费之加成,不得超过大货车整车费率百分之四十。车辆载重计费不满两吨者,按两吨计收。
  
  二货柜运费之加成,不得超过大货车整车费率百分之五十。
  
  三零担货物运费之加成,不得超过大货车整车费率百分之四十。
  
  第 9 条
  
  包车费照左列规定计算:
  
  一计时包车每小时以行驶二十公里为准,未满二十公里以二十公里计算,未满一小时者以一小时计算,但第一小时得依第四条规定加收起码
  
  里程内之空驶费。其计费公式如左:
  
  (一) 大货车计时包车计费公式:
  
  第一小时:运价吨位里程空驶里程
  
  元×吨× (2○+12×○.7) =元
  
  第二小时:运价吨位里程
  
  元×吨×2○=元
  
  (二) 小货车计时包车计费公式:
  
  第一小时:运价吨位里程空驶里程加成
  
  元×2× (2○+12×○.7) ×1.4=元
  
  第二小时:运价吨位里程加成
  
  元×2×2○×1.4=元
  
  二计日包车每日以使用八小时行驶一六○公里为准,但第一小时得依第四条规定加收起码里程空驶费,其超过部份由汽车货运业与讬运人约
  
  定之,其计算公式如左:
  
  (一) 大货车计日包车计费公式:
  
  运价吨位里程空驶里程
  
  元×吨× (16○+12×○.7) =元
  
  (二) 小货车计日包车计费公式:
  
  运价吨位里程空驶里程加成
  
  元×2× (16○+12×○.7) ×1.4=元
  
  第 10 条
  
  各种货物之运费杂费计价之加成,依照左列规定,有合双重加成之规定者,依其最高费率加收。
  
  一加收百分之二十者:
  
  (一) 长三.六公尺以上未满六公尺,重一百八十公斤以上未满七百二十
  
  公斤,体积一立方公尺以上未满一.五立方公尺之货物。
  
  (二) 搬家及容易损坏之物品。
  
  (三) 鲜鱼及介、肉、家禽、家畜等。
  
  二加收百分之五十者:
  
  (一) 长六尺以上未满七.三公尺,重七百二十公斤以上未满一千二百公
  
  斤,体箦一.五立方公尺以上未满三立方公尺之货物。
  
  (二) 柴油、液体柏油、燃料油。
  
  三加收百分之百者:
  
  (一) 重一千二百公斤以上未满二千五百公斤,体积三立方公尺以上之货
  
  物。
  
  (二) 灵柩或尸体。
  
  (三) 汽油、液化石油气、浓硫酸、浓盐酸、硝酸炸药及其他有强烈腐蚀
  
  性、爆炸性、易燃性之危险物品。
  
  (四) 限时专送货物。
  
  运费之加成,由汽车货运业与讬运人约定之。
  
  第 11 条
  
  运费减成依左列规定计算:
  
  一运费里程自一百零一公里至二百公里部份,照规定费率减收百分之十五。
  
  二运费里程在二百零一公里以上之部份,照规定费率减收百分之三十。
  
  第 12 条
  
  货物装卸费除汽车货运业与讬运人另行约定外依左列规定计算:
  
  一普通货物一装一卸每吨卸费之计算,由汽车货运业同业公会按装卸工人每月之平均工资及其工作量核算后,报请该管公路主机关核备后实施。装卸货物未满一吨者以一吨计算。
  
  二零担货物每百公斤之装卸费,按每吨装卸费十分之一计算,不满一百公斤者以一百公斤计算。
  
  三雇用临时工担任装卸时,其计算运费标准自行约定,如劳工主管机关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四装卸距离以十公尺为限,十一公尺至二十五公尺者加百分之五十,二十五公尺至五十公尺者加百分之百计算,超过五十公尺由汽车货运业与讬运人约定之。
  
  五楼上货物或地下室装卸或堆高卸高或一件货物在六十公斤以上之装卸费由汽车货运业与讬运人约定之。
  
  第 13 条
  
  通过收费路、桥之费用由讬运人负担。
  
  第 14 条
  
  零担货物之接送费依左列规定计收:
  
  一每件货物六十公斤以下,距离汽车货运业营业站所在三公里以内者及三公里以上未满六公里者之接送费,依核定费率收取。
  
  二每件货物超过六十公斤,或距离在六公里以上或接送至二楼以上或地下室者,由汽车货运业与讬运人协议收取之。
  
  第 15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