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驻哥国农业技术团与哥斯大黎加共和国农牧部间发展养猪合作协议书(译文)
1991年03月6日

中华民国驻哥国农业技术团与哥斯大黎加共和国农牧部间发展养猪合作协议书(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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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哥斯大黎加共和国农牧部与中华民国农业技术团发展哥国养猪事业合作计划。
  
  吾等, JUAN RAFAEL LIZANO SAENZ ,以农牧部部长身份,与邵学锟,以中华民国驻哥斯大黎加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身份,协议如次:
  
  一本协议书列入于 1985 年 6月 14 日经批准为第 6987 号法律有关华民国政府与哥斯大黎加共和国政府间之技术协助协定范畴之内。
  
  其确切目的在协议发展哥国养猪事业合作计划。
  
  二计划执行前概况
  
  依据 1984 年之调查,哥斯大黎加全国养猪业共有猪 286,606 头,37,955 个养猪户。由于它对内部农牧产品之贡献,创造外汇、就业、生产因素之使用以及众多类食品项目之生产,养猪业之重要性居哥国经济结构内畜牧业之第三位。
  
  养猪业虽有其经济上之重要性,但却有其技术上之重大限制,以致无法全面发展,为此急需政府,尤其农牧部给予养猪业全力支援。
  
  鉴于上述情况,农牧部已在其政策内列有推动发展养猪业务,以作为改善中小农生活,收入、营养及保健水准之措施。
  
  农牧部发展养猪业务,诸如出售种母猪,研究,及技术转移等,旨在配合中小生产者之需要。
  
  另方面,中华民国农业技术团,简称为中国技术团,也在技术方面与哥国国家机构,及中小农合作。
  
  由此,农牧部与中国技术团因业务目标相近而相互结合并同意签署合作协议书,内容如下:
  
  第一条 农牧部与中国技术团之养猪合作计划将涵盖全国,并视其发展情形对全哥国不同地区之养猪农民提供服务。
  
  第二条 本计划之目标乃在经由加强与促进农牧部原设于地雅孟德农业试验场之种猪繁殖、养猪研究及训练中心所办理之全国性
  
  养猪业务来达成支援全国养猪之发展。
  
  第三条 农牧部养猪科科长及中华民国农技团团长共同办理本计划目标之协调、企划及管制工作,彼等关于种猪繁殖、养猪研究及训练中心之业务将由一地区小组提供支援以发挥工作绩效。该地区小组之组成方式为
  
  1 农牧部地雅孟德农业试验场养猪项目负责人。
  
  2 中国技术团派驻地雅孟德种猪繁殖、养猪研究及训练中心之一位技师代表。
  
  3 大西洋地区管理局之一位代表。
  
  4 地雅孟德农业试验场场长。
  
  本计划协调人员与地区小组将组成种猪繁殖、养猪研究及训
  
  练中心之督导委员会。
  
  第四条 本计划协调人员之任务为依据国内实际情况,及地区小组所可能提供之支援等因素而进行企划与制订本计划之方针。
  
  第五条 所有猪只出售款将存入地雅孟德农业试场第二种计划第三项业务之农牧部-中国技术团养猪计项下之第 20239-0号帐户。
  
  第六条 本项合作计划所产生之经济效益将由督导委员会取得农牧部财务科同意,及遵照一般采购程序而进行转投资以供购买材料、设备、制作均衡饲料用之原料、兽用药品及其他器具等
  
  用。并根据地区小组之判断,采行各项足以改善或扩大农牧部-中国技术团之养猪计划及其他养猪发展计划之措施。
  
  第七条 为扩展本计划,将授权督导委员会处理农牧部-中国技术团养猪计划项下所经手之猪只之贷放业务。
  
  第八条 农牧部-中国技术团养猪计划之功能为采用研讨会,田间观摩会、授课、及座谈会等方式训练、示范及传授种猪生产技
  
  术给具有兴趣之养猪农民。
  
  第九条 出售种猪、肥育用断乳猪,肥猪及淘汰猪之方式将依据 1988 年 8月 4日第 147号公报所公布之农牧部第 18296
  
  号行政命令有关农牧部所属试验场及其他附属单位出售动产
  
  之规定办理,并将由本计划之督导委员会监督。
  
  第一○条地雅孟德种猪繁殖中心之技术人员需向督导委员会呈报完整报告。
  
  第一一条 为有效执行本项合作计划,农牧部之义务如下:
  
  1 提供设备、人员及现有猪只以供发展地雅孟德种猪繁殖养猪研究及训练中心。
  
  2 由中国技术团估计为达成种猪繁殖中心之目标所需之人
  
  3 在可能范围内,派遣有才干之技术人员支援农牧部–中国技术团计划。
  
  4 与中国技术团协调,并依据养猪农户之需要,办理各项研究工作。
  
  5 将由出售家畜所得之财务收支帐目存档在财务科,并由该科复印收支帐予地雅孟德试验场。
  
  6 尽全力移转适当技术予养猪农民。
  
  第一二条 有效执行本协议书,中国技术团之义务如下:
  
  1 协助种猪中心修缮旧猪舍,建造饲料加工厂房及配置各种设备,并建立研究部门。
  
  2 派驻一组至少两位有才干之技术人员在猪场服务,及一位技术支援技师至畜牧司养猪科以合作办理全国性之养猪场技术指导。
  
  3 提供设备及必要之中间原料以推展农牧部–中国技术团计划。
  
  4 根据生产户之需要,与农牧部合作办理农猪户所需之各项研究及农业推广工作。
  
  5 提供种猪中心推展业务所需之额外工人。
  
  6 协助农牧部训练经办养猪业务之员工。
  
  第一三条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其效期为三年,得自动延长一次或多次相同之效期,除非任何一方在效期届满前
  
  六个月正式通知对方政府。
  
  兹于宣读上述条文,并同意所有内容后,吾等于 1991 年 3月 6日于圣约瑟市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