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规则依铨叙部处务规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铨叙部部务会议 (以下简称本会议) 出席人员为部长、次长、主任秘书、参事、各司室会主管及其他简任级人员。并得指定有关人员列席。 本会议由部长主席。部长因事不能出席时,指定次长主席。 本会议应出列席人员,因事不能出列席时,应先请假。出席后如须离席,应经本席许可。 第 3 条 本会议由部长适时召集之。 第 4 条 各司室会提案,陈奉核定后,应于会议一星期前,送秘书室编列议程,陈请部长核可后,于会议二日前,印送出列席人员。 遇有特要事项,出席人员经主席许可,得临时动议。 第 5 条 本会须有法定出席人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出席人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本会议纪录于下次会议时宣读之,如认为有遗漏舛错,得由主席征得出席人员同意后更正之。 第 6 条 本会议报告事项如左: 一宣读前次会议纪录。 二会议决议及交办事项执行情形。 三其他有关部务之重要事项。 第 7 条 本会议讨论事项如左: 一本部施政方针事项。 二本部工作计划事项。 三本部预算、决算事项。 四本部法规事项。 五部次长交议事项。 六其他有关铨叙行政之重要事项。 第 8 条 讨论事项有审查必要时,由主席指定人员审查之。 第 9 条 本会议纪录,陈请部长核定后,尽速印送各单位及出席人员。 第 10 条 会议纪录应记载左列事项: 一会议次数、时间及地点。 二主席姓名。 三出席、列席、请假、缺席人姓名。 四纪录人姓名。 五报告事项。 六讨论事项。 七临时动议。 八其他应行纪录事项。 第 11 条 本会议出列席及纪录人员对会议内容之属于机密事件,应严守秘密。 第 12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