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与瓜地马拉共和国间农业技术合作协定(西元 1985 年 09 月 19 日)
1985年09月19日

中华民国与瓜地马拉共和国间农业技术合作协定(西元 1985 年 0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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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政府与瓜地马拉共和国政府对两国间既存之友好关系与技术合作感到满意,双方同意扩大两国间之农牧技术合作,藉以增进两国之农业生产并提高其人民生活水准,爰经议定下列条款:
  
  第一条 中华民国政府应瓜地马拉共和国政府之请求,将于瓜地马拉境内维持一农牧技术团 (以下简称“农技团”) 。该农技团就中瓜双方所厘订及认可之执行方案,在瓜地马拉共和国公营农粮机构之发展计划下提供服务。
  
  本协定之优先目标为下列农牧项目:
  
  (一) 太平洋及大西洋岸海洋渔业资源之调整。
  
  (二) 鱼贝类资源之保育与利用。
  
  (三) 鱼类及牡蛎养殖之应用研究。
  
  (四) 家禽及猪之养殖。
  
  (五) 畜类生产之应用研究。
  
  (六) 蔬菜、大豆及果树之改良。
  
  (七) 促进生产单位之农牧整体发展。
  
  (八) 农产品加工业之发展。
  
  (九) 瓜地马拉共和国政府所需要而为中华民国政府可能提供之其他农牧技术协助。
  
  第二条 中华民国政府负担农技团人员往返瓜地马拉共和国之旅费。
  
  瓜地马拉共和国政府对农技团人员之入出境及服务期内之居留,均应予以便利,发给有关签证,免纳遣返储备金及一切税捐,包括农技人员入境时之私人行李用具之关税,并应给予证明其身分文件。
  
  第三条 中华民国政府负担农技团人员在瓜地马拉共和国服务期间之薪金。农技团人员应免纳前项所称薪金之所得税,并将于服务期间内,免受瓜地马拉共和国现行社会保险法规之拘束。
  
  第四条 瓜地马拉共和国对农技团人员,在瓜地马拉服务期间,应比照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及其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给予专家之豁免及特权,给予同等待遇。
  
  第五条 中华民国政府负责供给农技团需由台湾购运瓜地马拉共和国之农具与器材。
  
  (甲) 本条所称之农具与器材,应免纳所有关税、税捐及附加税。至于该等农具器材在瓜国境内之贮存运载及其他服务等项费用,均由瓜地马拉共和国政府负担。
  
  (乙) 农技团在瓜地马拉共和国服务期满后,上述之农具与器材均将免费赠予瓜地马拉共和国政府。
  
  第六条 瓜地马拉共和国应负责供给农技团工作所需非为中华民国所出产之农机具、劳工、车辆 (包括油料、修理、保养及意外保险) 、肥料、农药及种籽。
  
  第七条 瓜地马拉共和国政府应负责供给农技团人员以包括家具、床褥、用具及具有水电设备之房舍,并负担渠等在瓜地马拉服务期间之医疗费用及在瓜国境内之出差交通费用。
  
  第八条 中华民国政府与瓜地马拉共和国政府同意本协定各方案下,以西班牙文及英文作为农技团及瓜地马拉所指定配合人员间沟通之媒介。
  
  第九条 瓜地马拉共和国政府应依据双方政府厘订及认可之执行方案指派联络人员。
  
  第一○条中华民国政府与瓜地马拉共和国政府将根据各自内部作业之程序就每一特定方案明订双方所应承担之财政及技术额度。
  
  第一一条 瓜地马拉共和国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其国民参加农技团工作,俾便接受训练。其人数由双方同意决定之。
  
  第一二条 农技团为达成其任务,得自由使用其示范区内之土地。农技团收获之产品,除保留合理部分以供其本身之消费或作种籽及样品之用外,均应移交予瓜地马拉共和国政府。
  
  第一三条 中华民国政府每年将提供六至八人之奖助金,包括膳宿及来回交通费用,予本协定有关单位或计划之下瓜地马拉人员以便渠等在中华民国专业训练或工作中心接受各项农牧训练,特别是
  
  下列项目:
  
  (一) 农村企划及发展。
  
  (二) 农业生产。
  
  (三) 畜牧生产。
  
  (四) 鱼类、中壳类等之养殖。
  
  (五) 海洋渔业。
  
  (六) 其他有益于瓜地马拉公营农粮机关而为中华民国所可能提供之项目。
  
  第一四条 中华民国政府与瓜地马拉共和国政府得采取必要措施争取有关组织或机构之财政合作,俾利在瓜地马拉境内发展双方共同利益之农牧专案计划。
  
  第一五条 中华民国政府指派其海外技术合作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本协定之执行;瓜地马拉共和国政府则指派其农牧暨粮食部长负责本协定之执行。
  
  第一六条 本协定有关机构之执行人对本协定各项计划,应将其执行情形,每半年向各自国家技合作负责机构提出报告。
  
  第一七条 本协定俟瓜地马拉共和国政府完成国内法之规定并通知中华民国政府之日起生效,效期五年,并由缔约双方协议以换文予以延期。本协定得随时由缔约之一方予以废止。废止自正式通知之日起六个月生效。
  
  第一八条 两国政府同意终止一九七七年所签订之农业技术合作协定,并同意该协定之目标已圆满达成。
  
  本协定以中文、西班牙文各缮两份,两种文字之约本同一作准。
  
  为此,缔约双方全权代表爰于本协定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九月十九日公历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九日订于瓜地马拉
  
  中华民国政府代表
  
  邵学锟 (签字)
  
  瓜地马拉共和国政府代表
  
  安得拉德 (签字)